上海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罪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對于“嚴重不負責任”,法律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對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一、一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o;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