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刑事案律師 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對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Of course not.“失信”的適用條件更嚴格,“準入門檻”更高。
“限高”針對“沒錢還”的被執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指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采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失信”針對“故意不還錢”的被執行人。“失信”是指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Q2
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就可以對他無限期地進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規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條件。
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對他的限高沒有期限。只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才可解除限高: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被執行人因生活、經營必需或其他緊急情況而需進行被禁止的消費活動等。
失信的期限則因被納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為兩年,例如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當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而當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Q3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內容有重合嗎?誰的威力更強一些?
二者的限制內容有所不同、限制領域有所側重。
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則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Q4
可以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違反限高會失信,納入失信必限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時,便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Q5
聽說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就不能對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錯誤,松江刑事案律師 失信和限高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單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單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為單位的失信行為“買單”。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當單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同時也被限高;但若單位符合失信條件,只能將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能將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通過上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納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單位被納入失信名單,它必然會被限高,則相應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會同時被限高。因此,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自然要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