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自首意思表示而無自動投案行為的,不構成自首。上海刑事案件請律師
自動投集,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認定自首的兩個必備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甩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自動投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靠是包括本人主動投案,在親友的規勸、陪同下授寨或是由親友送去投案等。自動投案必須要有己實際實施了投案的行為或者經查實確巳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連中的事實。如果犯罪嫌疑入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無實際的投案行為或者不能證明確巳準備去投集,就不能認定為自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既巳明確地將自動投案的投案對象限定在司法機關、犯罪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其他負責人員的范圍內,那么,就應當認為犯罪人向這些單位或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投案”的,并不能當然發生“自動投案”的效力。申言之,如果這些單位或個人明確告訴犯罪人其無權接受“投案”的·那么,在一般情況下,犯罪人只有重新向司法解釋規定的有權接受其投集的單位或個人授案,方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但是,考慮到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對犯罪人投案方式的規定靈活多樣,在上進情形中,如果犯罪人并不反對、阻止其所投單位或個人將其移交碧司法解釋規定的投親對象,且在移交后亦能如實供速其罪行的,則可根據司法解釋關于“經查實確巳準備去投案;……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規定,認定犯罪人有自動投案的表現。例如,某犯罪人在犯罪后向當地縣政府“投親”,縣政府有關人員在得知其犯罪事實后,立即打電話培有關司法機關,告知犯罪人的“投案”情況,井要求派人將犯罪人帶走,而該犯罪人則在旁靜候,直至有關詞法人員到場將其帶走,對該犯罪人顯然就應當適用前進規定,視為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的認定
自動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司法機關、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說明自己實施了犯罪?或某種犯罪?的行為。
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機關捎帶口信或接到電話通知后,自動到司法機關接受詢問或調查,并能如實供述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因司法機關的口頭通知等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故上述行為符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要求。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機關后矢口否認與司法機關所查詢的犯罪存在任何關系的,不能認為是投案。因為,投案的內涵必然要求犯罪嫌疑人應當認罪或者至少應當承認自己的行為與犯罪案件存在關聯或一定的責任。否則,犯罪嫌疑人雖然自動來到司法機關,但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如果司法機關對上述犯罪嫌疑人進行政策教育,并進一步收集新的證據,其后來作了如實供述的,應根據其供述時司法機關對犯罪事實掌握的程度,分兩種情況作出認定:對于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實施犯罪的重要證據、根據現有證據和工作經驗尚不能斷定其為所查詢犯罪的重大嫌疑人之時作出供述的,可按“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而作供述”對待,認定為自首;對于在司法機關逐步掌握了其實施犯罪的重要證據,足以斷定其為所查詢之罪的重大嫌疑犯之后才作供述的,則應認定為坦白罪行,酌情從輕處罰。
海關、稅務機關的調查部門依職權查獲犯罪事實,并找到犯罪嫌疑人當面進行查詢或核實,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扭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對于此種在司法機關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以前,犯罪嫌疑人已經作出如實供述的行為,不能認定自首。因為,該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前沒有實施自動投案的行為,不能成立典型的自首;在被查詢時,其犯罪事實已在有關組織的掌握之中,也不符合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而作如實供述的規定,不能成立準自首,故只能以坦白罪行論,酌情從輕處罰。
2.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行為。
對于犯有數罪?含同種和異種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的一罪或部分犯罪的,應當對其如實供述的一罪或部分犯罪依法認定自首。也就是說,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應當是指行為人將自己實施的一個或數個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中的主要事實或情節交代清楚,并不意味著行為人要將自己所犯數罪中的大多數犯罪交代出來。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部分犯罪十分輕微,而故意隱瞞絕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或者異種重大犯罪事實,主觀上顯然存在避重就輕意圖的,則對其所交代的輕罪也不能認定自首。
犯罪嫌疑人在自動投案時供述了一罪或部分犯罪,繼而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經教育又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含同種和異種?犯罪的,應當一并認定為自首;即因自動投案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后續供述,不受最高法院所作司法解釋中關于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動供述同種犯罪不作自首認定的限制。上海刑事案件請律師 因為,我們不能要求實施了多種或多次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自動投案時,就一次性地將全部罪行交代清楚,應當允許其有一個逐一回憶犯罪事實的過程或者進行適當考慮的機會。對于因被抓獲而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同種犯罪事實,仍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坦白罪行論處。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動投案的構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