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內容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釋義闡明
第十八條 釋義
要承擔刑事責任.除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外,刑法還要求行為人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并且能夠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本條分為四款。第一款是關于精神病人在什么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以及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如何處理的規定。本款包含三層意思:一是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必須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其危害結果是在行為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發生的,即依法確定行為人無責任能力;二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而不能放任不管;三是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也為實踐中對家屬或者監護人無能力看管或醫療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款規定的“法定程序”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程序。即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必要的時候”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無家屬或監護人看管,其家屬或監護人無能力看管和醫療,或者家屬或監護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的時候。
第二款是關于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經常處于錯亂而完全喪失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精神病人表現出的特點是:精神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這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處于精神正常的狀態,即確認行為人造成危害結果時有無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適用第一款的規定,須經鑒定確認。
第三款是關于具有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款規定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病情尚未達到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還有部分識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這些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還有部分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這些人屬于有限制責任能力的人,因此,在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同時,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罰原則。
第四款是關于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下,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的,可見,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因此,本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的是,確認行為人是否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法定的鑒定部門進行鑒定,以保證鑒定的科學性,準確地認定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正確處理案件。
解釋性文件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2014年10月1日施行 公通字〔2014〕33號)
第三條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ㄒ唬┓缸锵右扇耸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部分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7年4月25日)
根據刑訴法第 159 條的規定,庭審中,對于司法鑒定的申請,法庭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案發情形、被告人案發前后的表現,以及其家族精神病史等因素,判定被告人行為時有無精神病的可能。有可能的,應當同意進行鑒定;否則,應當作出不同意鑒定的決定。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即使控辯雙方均未提出申請,但法院認為被告人作案時可能有精神病的,應當自行決定進行司法鑒定。對已有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的,原則上不宜重復鑒定??剞q雙方對于鑒定結論有爭議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
部門規章
衛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管理辦法》(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證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現代醫學手段和專業知識,對被鑒定人及其行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調查和分析,客觀 評價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況和行為能力的科學技術工作。
第三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應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技術,科學地作出鑒定。
第四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以及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組成國家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協調委員會,負責全國精神 疾病司法鑒定的協調工作。
國家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協調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組成。
第六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砭窦膊∷痉ㄨb定的委托或者申請;
?。ǘ木窦膊∷痉ㄨb定醫院中隨機確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場所;
?。ㄈ木窦膊∷痉ㄨb定人中隨機確定參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
?。ㄋ模┏修k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衛生部門。
第三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院
第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必須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院中進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開設"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ㄒ唬┒壱陨暇癫?漆t院或者設有精神科的三級綜合醫院;
?。ǘ┰O有司法精神病鑒定室、辦公室、檢查室、病案室等;
?。ㄈ┯胁簧儆?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
?。ㄋ模┲辽儆幸幻哂芯窨浦魅吾t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
?。ㄎ澹┦?、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院:
?。ㄒ唬┓稀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ǘ┚哂?quot;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ㄈ┦?、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院資格的醫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 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第十一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的任何單位不得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第四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
第十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組成的鑒定組進行。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
?。ㄒ唬┤〉脟腋叩柔t學院校精神衛生專業或者醫療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精神科執業醫師資格,在精神病??漆t院或者綜合 醫院精神病科連續從事精神病臨床工作5年以上,在精神病??漆t 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再連續參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醫師以上職務任職資格;
?。ǘ┤〉脟腋叩柔t學院校精神衛生專業或者醫療專業??茖W歷,具有精神科執業醫師資格,在精神病??漆t院或者綜合醫院 精神病科連續從事精神病臨床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漆t院或 者綜合醫院精神科再連續參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并 取得精神科副主任醫師以上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資格申請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精神疾 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
?。ㄒ唬┓媳巨k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ǘ┓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
?。ǘ┰诙壱陨暇癫?漆t院或者三級綜合醫院的精神科任職;
?。ㄈ┽t德高尚,遵紀守法;
?。ㄋ模┚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ㄎ澹┦?、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
?。ㄒ唬┎环媳巨k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ǘ┌l生醫療事故未滿五年;
?。ㄈ┓唐陂g;
?。ㄋ模┦?、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的權利:
?。ㄒ唬┙邮芫窦膊∷痉ㄨb定委員會的委托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作;
?。ǘ┌讣牧喜怀浞謺r,要求鑒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ㄈ┫虮昏b定人的工作單位和家屬以及有關證人了解情況;
?。ㄋ模└鶕盖楹捅昏b定人病情的需要,要求鑒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將被鑒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醫院住院檢查和鑒定。
第十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的職責:
?。ㄒ唬┙邮芫窦膊∷痉ㄨb定委員會的委托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ǘ┯捎谀撤N原因暫不能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的,應及時向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說明;
?。ㄈ┰诰窦膊∷痉ㄨb定工作中做到科學、公正、嚴謹;
?。ㄋ模┳袷赜嘘P回避的規定;
?。ㄎ澹┳袷赜嘘P保密的規定;
?。┙獯痂b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問題;
?。ㄆ撸┙邮芫窦膊∷痉ㄨb定委員會的委托出庭作證;
?。ò耍└鶕k案機關的要求或申請人的要求出庭作證;
?。ň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任何個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不得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第五章 鑒定程序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和其他辦案機關(以下稱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需要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 定委員會提出委托或者申請。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提出委托或者申請。
第二十條 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或者有多個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提 出委托或者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提出委托或者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一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者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昏b定人及其家庭資料;
?。ǘ┍昏b定人的案件情況;
?。ㄈ┍昏b定人的社會資料;
?。ㄋ模┲槿藢Ρ昏b定人精神狀態的證言;
?。ㄎ澹┍昏b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窦膊∷痉ㄨb定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案機關委托鑒定的,除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 被鑒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經鑒定過的案件的鑒定委托或者申請,還應當提交原鑒定結論。
第二十二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商同級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精神疾病司法答定委員會在受理鑒定委托或者鑒定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機關或者申請人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受理通知書》。
申請或者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ㄒ唬┪袡C關或者申請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或者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ǘ┎荒馨幢巨k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ㄈ┪唇患{鑒定費;
?。ㄋ模┦?、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簽定委托或者鑒定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前的準備工作:
?。ㄒ唬Ξ斒氯颂峤坏牟牧线M行初步審查;
?。ǘ┡c鑒定委托人或者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
?。ㄈ╇S機確定提供鑒定場所的指定醫院;
?。ㄋ模╇S機確定鑒定人和鑒定主持人;
?。ㄎ澹┢渌匾臏蕚涔ぷ?。
第二十五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鑒定組應由單數鑒定人組成,成員不得少于3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在約定的鑒定日前3個工作日內,通知鑒定人參加鑒定。
第二十六條 辦案機關或申請人要求復核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鑒定組應由單數鑒定人組成,成員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應當從約定的鑒定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單位或個人。被鑒定人、知情人,應當在約定的鑒定日期到約定地點參加鑒定,違反約定的,鑒定期間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在進行鑒定工作時,如認為鑒定委托人或鑒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可以向鑒定委托人或者鑒定申請人提出補充材料的要求。提出補充材料要求的,自提出補充材料的通 知送達鑒定委托人或者鑒定申請人之日起,至補充材料提交到精神 疾病司法鑒定組之日止,鑒定期間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需要其他學科會診和檢查的,自提出會診和檢查之日起至會診診斷書和檢查報告單簽收之日止,鑒定期間中止。
被鑒定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鑒定,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鑒定期間中止。
第二十九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在鑒定前,應當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社會調查,對疾病診斷要明確,要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評定和因果關系評定應當準確。
第三十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根據案情和被壤定人病情,可以采取門診鑒定或者住院鑒定。
第三十一條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直接鑒定。文證審定或者缺席鑒定等不同鑒定種類。
被鑒定人能夠配合和接受鑒定的,應當選擇直接鑒定;
被鑒定人死亡的,曾經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以及根據其他材料足以進行鑒定的,可以選擇文證審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缺席鑒定:
?。ㄒ唬┗加袊乐剀|體疾病正在搶救,其他材料足以進行鑒定的。
?。ǘ┮庾R喪失,近期內不能恢復,其他材料足以進行鑒定的;
?。ㄈ┦?。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完成鑒定,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送達鑒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并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復印件送達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指定醫院必須將每例鑒定的材料存檔,永久保存。
第六章 回避
第三十四條 鑒定委托人或者鑒定申請人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 被鑒定人及其親屬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六條 鑒定主持人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 參加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認定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 指定醫院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關于回避的規定同時適用于參與精神疾病司 法鑒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
第四十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結論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的形式作出。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經所有參加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指定醫院指定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的內容包括:
?。ㄒ唬┍昏b定人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
?。ǘ┪需b定單位或申請鑒定人;
?。ㄈ╄b定種類;
?。ㄋ模╄b定時間;
?。ㄎ澹┲付ㄡt院名稱。場所。鑒定參加人;
?。╄b定案由;
?。ㄆ撸┱{查和有關證據材料;
(八) 檢查所見;
?。ň牛┓治鲆庖?;
?。ㄊ╄b定結論;
?。ㄊ唬╄b定人簽名及指定醫院指定公章。
?。ㄊ┚幪柤昂灠l日期。
第四十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應符合如下要求:
?。ㄒ唬┣宄ふ?;
?。ǘ╄b定案由應當包括主要案情。鑒定原因及鑒定目的;
?。ㄈ┱{查材料應當包括直接與間接調查的病史。案情經過以及二者因果關系的資料。病史中包括家族史、個人史(生長發育、家 庭教育、學校教育、生活經歷及人格特征)、婚姻生育史、軀體疾病史、精神病史以及審訊材料、扣押期間的表現等。調查材料要具體、 詳細、真實、客觀,并應當注明調查對象、調查人及資料來源;
?。ㄋ模z查所見應當包括軀體檢查、神經系統檢查、精神檢查、心理學檢查、必要的實驗室檢查及特殊檢查;
?。ㄎ澹┓治鲆庖姂斢懻撆c確定被鑒定人的人格、智力、軀體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診斷,并列出依據。
對刑事案件,要分析案情與病情的關系,論證被鑒定人在案發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無受損。如有受損,還要根據法律要求,闡明并區分被鑒定人在案發時是處于辨認障礙還是控制障礙,進而根據其病情以及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損程度,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等級。
對民事案件,要根據對被鑒定人的疾病診斷及其社會功能受損害程度,確定被鑒定人在民事活動中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 影響,進而評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等級。
對確定因果關系案件,要根據對被鑒定人的疾病診斷,結合病因與發病基礎,討論案情與發病的關系。如果有關,則應當根據對 被鑒定人所患精神疾病的預后和轉歸,闡明對其心理社會功能的影響,并根據檢查所見,提出對病情的基本估計和進一步治療及處理意見。
?。╄b定結論應當包括被鑒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因果關系)狀態及能力評定等級,并提出醫療監管建議。
第四十三條 在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結論時,參加鑒定的精 神疾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分析意見和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應當記錄在案,鑒定結論依據多數人意見形成。
第四十四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對于直接鑒定,未經親自診察,不得簽署鑒定書;對于缺席鑒定或者文證審定,未經親自審閱案卷和病歷資料,不得簽署鑒定書。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非法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非法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的個人,非法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違 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10000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
?。ㄒ唬┎环媳巨k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ǘ┚芙^提供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場所;
?。ㄈ┻`反有關保密的規定;
?。ㄋ模└蓴_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ㄎ澹┐鄹?、銷毀、偽造鑒定檔案材料;
?。┦?。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吊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ㄒ唬┻`反法定鑒定程序;
?。ǘ┻`反有關回避的規定;
?。ㄈ┌l生醫療事故;
?。ㄋ模┓唐陂g;
?。ㄎ澹┰阼b定工作中有嚴重失誤;
?。┰阼b定工作中弄虛作假;
?。ㄆ撸┰阼b定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阻礙、擾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受理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例,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衛生部1989年衛醫字[89]第17號發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案情]
自訴人:李XX,女,198X年X月28日出生于山東省青州市,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青州市XX鎮XXX村。
被告人:冀某某,男,196X年X月15日出生于山東青州市,漢族,大專文化,下崗工人,住青州市XX鎮XX宿舍。
起訴書訴求:
被告人因其開辦門市部的玻璃被人打碎、鎖芯被人用糖和木棍堵塞,即懷疑系自訴人所為,遂于200X年9月至200X年5月間,采用郵寄等方式向社會廣為散布其捏造的損害自訴人人格、破壞自訴人名譽的信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要求以誹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審判]
接受委托后,劉成敬律師發現被告人有精神類疾病,遂在法庭審理中提供了被告人患有精神類疾病的病例,提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類疾病,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應負刑事責任的意見。
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兩次司法鑒定,鑒定結果均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處理結果:
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據司法鑒定的意見,確定被告人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精神病人犯罪的典型案件,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我們應當首先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況予以鑒定,確定其是否屬于限制或刑事責任能力人,據此依法作出判決。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講男子盜竊電線 |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分析男子碰瓷詐 |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描述什么情況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