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手段,欺騙他人訂立或者變更合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我國刑法體系中的一種經濟犯罪,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破壞了經濟秩序。在上海這樣一個經濟中心城市,合同詐騙案件的數量和復雜程度非常高,對于辯護律師和公訴人來說,界定和定罪標準非常重要。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就來講講有關的內容是怎樣的。
一、合同詐騙罪的界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手段,欺騙他人訂立或者變更合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該罪行為分兩個階段,即欺騙和非法占有。欺騙行為是指以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方式,讓被害人在訂立或者變更合同時產生誤解或者錯覺。非法占有行為是指以欺騙行為為前提,通過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同時,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具有故意行為。
二、合同詐騙罪的定罪標準
欺騙的行為要素合同詐騙罪的欺騙行為要素是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被害人在簽訂或者變更合同時對虛假或者重要事實的誤解或者錯覺是導致被害人損失的根本原因。因此,法律界定了欺騙行為的具體要素,即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非法占有的行為要素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行為要素是以欺騙行為為前提的非法占有行為。非法占有行為是指以欺騙行為為前提,通過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因此,法律界定了非法占有行為的具體要素,即以欺騙行為為前提的非法占有行為。
定罪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以欺騙方法非法占有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币虼?,合同詐騙罪的定罪標準在于兩個方面:欺騙方法和數額大小。
欺騙方法指的是被告人使用的非法手段或者虛假信息來欺騙受害人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里的欺騙方法可以是虛構的事實、假冒的身份、虛構的資格等等,只要是虛假信息或者非法手段即可構成合同詐騙罪。
數額大小則是判斷合同詐騙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是指騙取的財物達到三萬元以上,而數額巨大則是指騙取的財物達到五十萬元以上。同時,如果在欺騙過程中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脅等手段,或者造成了受害人的嚴重損失,也會被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定罪標準則會更高。
三、上海相關案例分析
下面以近年來發生在上海的兩起合同詐騙案例來進行分析:
案例一:
2019年,上海市公安機關破獲了一起以非法集資為手段的合同詐騙案。犯罪嫌疑人公司以投資、股權合作等名義,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非法吸收資金,騙取資金數額高達數億元。該公司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同時處罰金人民幣800萬元。
案例二:
2020年,上海市公安機關破獲了一起以仿冒中介公司為手段的合同詐騙案。犯罪嫌疑人通過在網上發布虛假租房信息,騙取租客租房押金并拒不歸還。該案涉案金額達數十萬元,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同時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定罪標準方面,合同詐騙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在定罪標準方面,合同詐騙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主觀方面,即犯罪人有故意實施行為的主觀故意,要求犯罪人的行為是有意的,即犯罪人明知是虛假的,仍然采取了欺詐手段,實施了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是客觀方面,即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要求犯罪人已經通過虛假的方式獲取了他人的財物,并且已經實現了自己的故意目的。
在定罪標準的具體適用上,應當考慮到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實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所造成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從而依法進行判決。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是一個相對較為嚴格的標準,因此在適用上需要更加謹慎和慎重,確保犯罪人的罪行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判決。
四、上海地區合同詐騙罪案例
以下是近年來在上海地區發生的一些合同詐騙罪案例:
案例1:某公司負責人虛假陳述,騙取銀行貸款200萬,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某公司員工偽造合同文件,騙取他人貨款50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半。
案例3:某公司經理利用虛假的商業合同,騙取公司合作伙伴貨款300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案例都是在犯罪人通過虛假的合同和陳述方式,騙取他人的財物,并獲得不當利益,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情況。
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提醒大家,合同詐騙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對社會和個人的經濟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傷害。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防范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特別是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仔細閱讀并核實合同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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