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本罪的制定旨在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及人民的財產,因此合同詐騙罪必然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完全具備詐騙罪的構造。合同詐騙罪的行為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被害人必須是合同對方當事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構造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認識錯誤,進而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最終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同時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即行為人隱瞞事實真相,虛構或者是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接下來就由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為您講解的合同詐騙罪的若干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欺詐案件法律問題的解釋
1、刑法沒有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數額和情節。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欺詐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騙取公私財產2000元以上的,金額“大”;騙取公私財產3萬元以上的,金額“大”。 個人騙取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大;單位騙取公私財物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單位騙取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 雖然立案和起訴標準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起點,即“數額大”作了明確規定,但“數額大”和“數額特別大”仍是缺乏的。 待司法機關作出相應解釋。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例如,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都表示,我省騙取公私財物的數額“大”大“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欺詐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大額"認定標準, 在我省騙取公私財產的“大額”和“特別大額”情況如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以及公私財物進行價值實現人民幣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具有巨大”。騙取公私財產價值超過五百元的,視為“數額特別大”。
2、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時,根據相關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對單位處一定的罰金,對單位可以直接影響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企業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依自然人犯罪行為規定作出選擇相應的處罰。對于在追究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會計人員和其他國家直接社會責任公司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時是否能夠區分主犯、從犯問題,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技術人員和其他律師直接責任研究人員以及是否需要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財務人員和其他方式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在合同欺詐行為當中,行為人根本目的是促使合同簽訂和在履行的過程中使自身實現利益最大化。主觀上,合同欺詐的行為人愿意履行合同。但針對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他人財物且并不具有履約的意圖。實際辦案中,可以結合當事人簽署合同時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能力、具體履約的表現及獲得財物后的處置方式對行為人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以上就是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為您講解的合同詐騙罪的若干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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