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直以來都是中國人的一種觀念。安全與歸屬感似乎都和房子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普通老百姓總是有買房子的情結。買主想買一套物美價廉的房子,賣主想要一個好價格,很快就到賬。這種人是人之常情,但是也有人趁機倒掉房子進行詐騙。接下來上海詐騙刑事律師為您剖析一個案例。
吳某利用買賣雙方的心態,持續轉變買賣雙方身份,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多次騙取買賣雙方財物,涉案金額高達650萬元。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款四十萬元。
騙一個熟人買主
到2018年五月,吳看見倒賣房屋可賺差價,便動了歪腦筋。他找到了他的老朋友沈。憑著一名10年前拆遷公司雇員的身分,他謊稱手中有一大筆拆遷安置房,價格十分優惠,可低價出售,并出示偽造的房地產產權登記證。
為進一步消除沈的顧慮,促進交易,吳讓朋友薛先生為資產部主任,熟悉房地產交易流程和程序,并向他詳細地介紹了房地產的情況和轉讓過程,并承諾只要有一個配合,房子就能順利轉讓。此外,吳還承諾,只要付了房款,他將立即辦理轉讓手續,打開房子的水電,并支付物業費用。
沈自自以為知道了吳某的情況,并不過分警覺。另外,按照市價,同一棟樓、同一間房要花將近一百萬元。這個價錢非常便宜。受到誘惑,沈決定購買房地產。于是,吳以三分五裂,最后以65萬元的情誼把一個虛構的A區拆遷安置房賣給了老朋友沈。沈相繼付清房款后,吳以各種理由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半年以后,吳無法忍受沈的催促。他僅退賠了沈4萬元,其余61萬元被認為是自己有的,以此為理由。
拖了房子又拿不回錢,沈某十分焦急,吳某看在眼里,再想出另一套解決辦法:謊稱自己在B區還有一套稍貴一點的房子可以賣,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并且答應了沈某:再給我20萬,讓B區的這套房子過戶給你,我們雙方都清。為了不讓已經支付給吳某的61萬元打水漂,沈某向銀行貸款19.4萬元,作為A房換B房的差價。
不料,吳某收到房款后,并無任何消息。未能聯系吳某的沈某發現自己可能被騙,立即報警。經調查,A、B兩棟住宅實際不是吳某所擁有,沈某共有80.4萬元。
先欺騙買方再欺騙賣方
在冒充賣家獲得利益之后,吳某立即變成了買主,用空手套白狼的方法多次欺騙房屋賣方。2019年12月,吳某謊稱急于買房,借給馬某58萬元,再加上其自有資金5萬元,向孫某、余某支付首付63萬元,購買價值100多萬元的房產。隨后吳某謊稱自己資金緊張,無力償還欠款。孫某和余某許諾,只要首先將房屋轉讓給自己,他就可以拿這套房子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并以所獲貸款結余。
正因為急于賣房,孫某和于某放松警惕,在吳某僅付63萬元首付的情況下,把房子轉讓給了吳某。陳某于辦理過戶手續當日將房屋抵押給馬某,抵押額80萬元。陳某以58萬元償還了馬某以前的借款,其余22萬元作為自己處理。因為第三者按揭的財產不再能夠向銀行申請按揭,吳某沒有將余款支付給被害人孫某和余某。沒有聯系到張某和余某的吳某,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便報警求助。
發覺這筆錢很快就來了,嘗到甜頭的吳某一個月內連續兩次假裝買主,并對兩組不同的賣家實施了詐騙。近一年來,被告人吳某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騙取買賣雙方財物,詐騙金額逾650萬元。
屬于合同詐騙罪
今年12月19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罪向南太湖新區法院提起公訴。在起訴書中,被告對其涉嫌合同欺詐的指控沒有異議。但是辯護人提出,控告被告人吳犯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明,證據不足,與被害人發生民事糾紛,不應被視為欺詐行為。
南太湖新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通過介紹、買賣財產合同形式,在多個領域詐騙錢財,侵犯他人財產權利,擾亂正常財產交易秩序,其行為與合同詐騙罪構成相符。合同詐騙罪是指被告人吳的犯罪行為,并予以評價。
對合同詐騙,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并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據此,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罰款4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902200元。上海詐騙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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