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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醫院旁律所判斷警察索要犯人錢財定性

              時間:2021-11-08 11:30 點擊: 關鍵詞:新華醫院旁律所,敲詐勒索,行賄罪

                案例:被告人:馬洪濤、于浩、路來巋、李欣等。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洪濤、于浩、路來巋、李欣系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大王莊派出所原民警。2017年9月4日至7日,馬洪濤根據被告人馬某提供的嫖娼信息,并在馬某等人的配合下,帶領或指派于浩、路來巋、李欣,假借治安檢查,多次以要挾方式向嫖娼人員索要錢款,共計51500元。其中,馬洪濤分得25700元,于浩分得11500元,路來巋分得6700元,李欣分得600元,馬某分得7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洪濤、于浩、路來巋、李欣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浩等的辯護人認為,馬洪濤、于浩等人的行為僅構成受賄罪,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洪濤、于浩、路來巋、李欣利用馬某提供的嫖娼信息,以警察執行公務、給予處罰相威脅,向嫖娼人員索要錢財,該4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同時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應予從重處罰。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馬洪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5萬元。二、被告人于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三、被告人路來巋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5萬元。四、被告人李欣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后,馬洪濤等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天津高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馬洪濤等人行為的定性爭議較大,主要問題在于:人民警察屢次向嫖娼人員索要錢款,能否構成索賄型受賄罪?是否成立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競合?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認為構成受賄罪,是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法條競合,應以受賄罪處罰;第二種認為是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應以敲詐勒索罪處罰。新華醫院旁律所同意第二種意見。上述二罪的犯罪數額認定標準差異較大,定性不同將直接影響量刑,新華醫院旁律所將從此罪彼罪區分及刑法規范適用上,具體闡述認定理由。
               

              新華醫院旁律所判斷警察索要犯人錢財定性
               

                交叉關系的法條競合以具體犯罪構成之間的交叉關系為基礎,在外延上表現為兩個具體犯罪構成存在部分重合之處。[2]如上所述,索賄型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可能出現部分重合,此時行為成立法條競合還是想象競合,究竟適用整體法優于部分法原則還是從一重重處斷?

               ?。ㄒ唬┓l間邏輯關系是成立法條競合的必要條件

                傳統觀點主張法條關系是法條競合的本質特征,進而認為:當一行為觸犯的兩個法條之間存在罪名上的從屬或交叉關系時,為法條競合;如不存在這種邏輯關系,則為想象競合。[3]不可否認,法條間的邏輯關系是法條競合得以存在的實質根源,一行為常因錯綜復雜的立法規定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數法條間通常具有內在關系,其中競合屬于法律問題。而想象競合往往基于犯罪的多重危害,一行為僅因具體事實偶然導致數種結果,并相應觸犯數個罪名,其中競合屬于事實問題。因此,當某行為實現了數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時,如法條之間沒有邏輯關系,一定成立想象競合;然而,如法條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卻并不必然成立法條競合。

                傳統標準在界定包容關系的從屬型法條競合時比較嚴謹,但用以區分交叉型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卻可能導致錯誤。如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二者在行為手段、危害結果上存有要件重合,法條之間存在交叉關系。但為了殺人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完全符合想象競合的特征,屬于放火罪與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4]又如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非法經營罪,三者的客觀方面在無證經營假冒偽劣卷煙上交互競合,存在邏輯關聯。而王海旺案,[5]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此類行為構成想象競合,最終從一重罪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法條間關系只是成立法條競合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本案中,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均可涵括利用職權以勒索方式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二罪的客觀方面存在部分重合,但不能由此得出涉案行為成立法條競合、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的結論。
               

               ?。ǘ┓ㄒ骈g內在聯系是區分二者的核心要件

                作為判斷是否存在法條競合的標準,僅刑罰法規保護的同一性這一點即為已足。[6]犯罪競合是法條之間的競合,更是危害行為所侵犯的數種社會關系的競合,前者是問題的表象,后者是背后的本質。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護以法益形式存在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法益屬性及法益之間的內在關聯理應成為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核心準則。

                具體而言,法條競合是數法條對一行為造成的一個刑法上的危害予以多角度評價,無論法條之間存在包容、交叉還是補充關系,它們保護的法益都具有同一或重合性;所謂觸犯數罪,只是各個法條在法益保護的側重點上有所區分,根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只能以一罪定罪處罰。而想象競合,是數法條對一行為造成的多個刑法上的危害逐一認定,因存在多重損害、形成多個結果,其中法益互不相容,任何單一罪名都無法進行充分評價;所謂觸犯數罪,實因各個法條在法益保護范圍與功能上各有不同,根據全面評價原則,必須適用全部法條,并從一重重處斷。因此,若某行為侵害的各法益性質同一、相互包容,則一行為觸犯數法條的形態是法條競合;若某行為侵害的各法益性質迥異、競相排斥,則一行為觸犯數法條的形態是想象競合。

                本案中,馬洪濤、于浩、路來巋、李欣利用職務便利向嫖娼人員索取財物,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同時,該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曝光嫖娼行為相要挾,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與他人人身及其他權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受賄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從屬于貪污賄賂類罪;敲詐勒索罪被規定在第五章,從屬于侵犯財產類罪,犯罪客體相互獨立,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因此,涉案行為觸犯兩罪的競合形態應是想象競合而非法條競合。
               

               ?。ㄈ┓缸飿嫵蛇m用規則是司法評價的重要標準

                即使侵害的法益相同,但如果適用一個法條不能充分評價行為的不法內容時,也必須認定為想象競合。[7]與法條競合形式上構成數罪、實際只該當一罪不同,想象競合真實地觸犯了數個罪名,因此每個相關法條都有資格參與行為評價和定罪量刑。即,在想象競合中,危害行為雖有單一性,但具備數個罪過、數個結果,現實地實現了數個犯罪構成,由此形成的不法及有責低于并罰的數罪卻高于單純的一罪,唯有借助該當的所有犯罪構成,才能充分、完整地評價社會危害與可責難程度。因此,數個犯罪構成必須累積適用,并將輕罪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從一重重處斷。

                而對于法條競合,罪數本質只是一罪,只能選擇一個最具合理性、全面性評價的法條予以適用。[8]就交叉型法條競合而言:

                1.若是一行為只該當重合部分的交互競合。因危害行為僅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重疊之處,所觸犯的數法條間地位平等,合理評價應兼顧刑罰輕重,須根據重法優于輕法原則適用重法。

                2.若是一行為已超出重合范圍的偏一競合。因危害行為的不法內涵不能被某個或某些犯罪構成完全評價,數法條間出現認定上的區別和分化,合理評價更應考慮全面適當,須根據全部法優于部分法原則適用全面法。

                因此,法條競合最終排除其他法條而對犯罪構成擇一適用,疑似觸犯數罪,實際該當一罪,屬于假性競合。

                本案中,受賄與敲詐勒索二罪的客觀方面在利用職權勒索他人財物上形成競合,形式上似乎滿足交叉型法條競合的條件,成立偏一競合。但是,上述任何單一罪名均不能完整評價“職務犯罪+財產犯罪”,均無法對馬洪濤等人利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意志自由、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予以全面責難。其一,馬洪濤等4人不僅有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進行權錢交易的受賄故意,還有以擴大嫖娼影響相要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勒索目的。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主觀方面,單一認定為任何罪名都無法完全涵括。其二,馬洪濤等人原系大王莊派出所民警,在查處賣淫嫖娼中以權索利、執法犯法,不僅玷污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侵犯嫖娼人員的財產所有權,這是兩種性質有別的嚴重危害結果,單一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或第二百七十四條均不能予以充分否定評價。因此,馬洪濤等人的行為成立想象競合,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同時將受賄罪作為從重情節從重處斷。
               

                 (四)索賄行為與敲詐勒索的界分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根據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勒索的,構成敲詐勒索罪。前者“索取”與后者“勒索”能否作同一認定,關系到相關行為該當何罪,可從語義解釋、語境解釋、體系解釋三個方面加以界分。

                首先,索指要、取,[1]僅標識意欲方向,不牽涉行為方式及規范評價。索取是要求得到,強調內心自愿、行動自覺,勒索是強行索要,突出手段暴力和對他人意志的強制;對于索取可以不理,對于勒索卻不得不給。其次,索賄型受賄索取他人財物、要求他人給付,旨在以權索利,具有鮮明的主動性和明顯的交易性,既包括一拍即合的協商式索取,也不排除乘人之危的脅迫式索取。但是,受賄、行賄存在對合關系,其中的他人可能也是罪犯,而敲詐勒索的行為對象僅是被害人。最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在立法層面將索取行為分成一般索要與勒索財物,只有利用職務便利以勒索方式向他人索要財物時,索賄之勒索與敲詐勒索在行為性質上才可作同一認定。

                本案中,馬洪濤、于浩、路來巋、李欣利用治安管理權,以扣押證件、行政拘留等相要挾,向嫖娼人員勒索財物,因利用職權、以權索利,其行為首先該當受賄罪犯罪構成。同時,馬洪濤等利用嫖娼者害怕事情鬧大的惶恐心理,以曝光陰私相恫嚇,使對方心生恐懼、并基于恐懼交付錢財,其行為又該當敲詐勒索罪犯罪構成。因此,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成立犯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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