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靜安刑事辯護律師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 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ㄒ唬┍O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ǘ┤嗣駲z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ㄈ┤嗣穹ㄔ汗茌牭淖栽V案件。對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ㄋ模┸婈牨Pl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ㄎ澹┍O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块T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于發生在沿海港岙口、碼頭、灘涂、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ㄆ撸┢渌勒辗珊鸵幎☉斢善渌麢C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十七條 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康毓矙C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一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ㄒ唬┮蝗朔笖底锏?;
?。ǘ┕餐缸锏?;
?。ㄈ┕餐缸锏姆缸锵右扇诉€實施其他犯罪的;
?。ㄋ模┒鄠€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二十二條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提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時,應當在有關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實、管轄爭議情況、協商情況和指定管轄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層報有權指定管轄的上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并根據辦案需要抄送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靜安刑事辯護律師 對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