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國方正出版社:第一課:88+14=100!延伸閱讀來源于刑事司法:【列表】對職務犯罪100種犯罪的定罪量刑(立案)標準進行了全面梳理。
上海專業職務犯罪案件律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是指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其中,監事會調查的案件是指依法由監事會管轄的公職人員實施的88起職務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部分職務犯罪,主要包括兩類,共14項罪名。在上述犯罪中,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由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管轄。因此,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犯下的罪行有100起。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人民檢察院在實踐中監督司法訴訟活動更加方便,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部分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為其履行偵查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人民檢察院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和作用。還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14種犯罪,人民檢察院發現的可以立案偵查,監事會發現的也可以立案偵查,形成了兩個機構對這類犯罪進行平行偵查和調查的機制。在實踐中,它們也可能被一起調查和調查。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認定與證據指引》以實際應用為指導,根據監督法和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總結了近年來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吸收了最新修訂的《刑法》和新頒布的司法解釋,從如何認定到證據指引及相關規定,對每一種犯罪進行了解釋和列舉。旨在為相關部門更好地理解和適用相關罪名,更好地適應職務犯罪偵查新模式,按照審判標準準確收集、審查和適用證據提供有益參考。
■100項職務犯罪指控。
貪污賄賂罪。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
3.受賄罪。
4.受賄罪。
5.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6.賄賂。
7.賄賂有影響力的人。
8.向單位行賄。
9.介紹受賄罪。
10.單位受賄。
1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2.隱瞞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國有資產罪。
14.分割沒收財產罪。
15.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6.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
17.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濫用職權罪。
18.濫用職權罪。
19.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20.濫用公司、證券管理權罪。
21.食品監管中的瀆職犯罪。
2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23.報復陷害罪。
24.阻礙解救被綁架的婦女和兒童。
幫助罪犯逃脫懲罰。
26.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27.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28.釋放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29.挪用特定款物罪。
30.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31.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32.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33.非法拘禁罪。
34.非法搜查罪。
35.刑訊逼供罪。
36.暴力取證罪。
37.虐待被監管人罪。
38.徇私枉法罪。
39.民事行政審判枉法罪。
40.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41.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
過失和犯罪。
42.失職罪。
4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
44.簽訂和履行合同玩忽職守罪。
4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因失職被騙。
46.環境監管失職罪。
47.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48.商檢失職罪。
49.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50.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51.玩忽職守罪造成珍貴文物損壞或者流失的。
52.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53.執行判決和裁定失職。
54.玩忽職守罪導致被拘留者逃跑。
徇私舞弊罪。
55.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
56.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57.低價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58.非法經營類似業務罪。
59.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60.仲裁枉法罪。
61.徇私舞弊銷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62.商檢中的徇私舞弊罪。
63.動植物檢疫中的徇私舞弊罪。
64.沉迷走私。
65.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
66.招考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6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8.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69.徇私不征少繳稅罪。
70.徇私枉法罪。
公職人員行使公共權力意志所犯的重大事故罪。
71.重大責任事故罪。
72.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3.火災事故罪。
7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75.強迫非法冒險作業罪。
76.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罪。
7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78.嚴重飛行事故罪。
79.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80.危險貨物肇事罪。
81.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公職人員行使公共權力意志所犯的其他罪行。
82.破壞選舉罪。
83.違反信托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8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用假幣兌換貨幣罪。
85.利用未披露信息進行交易罪。
8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同罪。
87.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
88.非法使用資金罪。
89.非法發放貸款罪。
90.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91.違規發行金融票證罪。
92.收、付、保非法票據罪。
9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94.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95.占領罪。
96.挪用資金。
97.故意延誤郵件投遞罪。
98.泄露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99.泄露、報告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100.派遣、接收不合格士兵罪。
上海專業職務犯罪案件律所 《關于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影響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治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1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起訴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一)》(工通字[2008]36號)
[1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