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單位的名義向有關單位索要“贊助款”并占為已有的行為是索賄還是貪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閻某某,男,1940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某省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廳級)、某省市場協會理事長、法定代表人。2002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錢某某,女,1953年出生,漢族,大豐縣人,大學文化,原系某某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干部,1993年至1997年停薪留職,先后任某省某華裝潢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省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3月19日被監視居住,4月26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閻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錢某某犯受賄罪,向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6年1月,被告人閻某某利用擔任某省體制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體改委)副主任、某省市場協會(體改委下設機構,以下簡稱市場協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市場協會投資需要為由,向其下屬的蘇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蘇交所)索要80萬元的“贊助”。由于蘇交所是市場協會的會員,且閻某某作為體改委的領導及市場協會的理事長,對蘇交所多次給予關照,故蘇交所按閻某某的要求為市場協會辦理了80萬元的付款轉帳手續。該款匯人被告人閻某某、錢某某私設的帳戶后,錢某某按照閻某某的要求提現,并交給閻50萬元現金及9.9904萬元國庫券。其后,因群眾舉報,某省紀委對此事進行調查。閻某某經與錢某某及錢的丈夫谷平(另案處理)共謀,由錢某某、谷子偽造了虛假的投資協議及帳目憑證,被告人錢某某并向某省紀委調查人員提供了虛假證言,以掩蓋閻某某非法索取80萬元的犯罪事實。
1998年間,被告人閻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蘇交所裝修好的位于蘇州市某的住宅一套,價值人民幣38.81萬元。
1996年11月至1998年12月間,被告人閻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后17次將本人及家庭成員的各類消費發票拿到蘇交所報銷,金額共計人民幣4.86281萬元。
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閻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23.6728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錢某某明知被告人閻某某非法索取他人財物占為已有而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言,意圖掩蓋閻某某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閻某某犯受賄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閻某某犯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錢某某犯受賄罪,證據不足,不予采納。被告人閻某某受賄數額巨大,其中人民幣80萬元是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后,贓款未能全部退清,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2003年11月18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閻某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錢某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3、被告人閻某某受賄贓款123.67281萬元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閻某某不服,上訴于某省高級人民法院。
閻某某上訴稱,原判決認定其索要人民幣8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不符合受賄罪主體身份,原判對其受賄罪定性不當;認定收受價值人民幣38.81萬元房子事實不清、定性錯誤;原判決量刑畸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上訴人閻某某的辯護人當庭發表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原判決認定閻某某以市場協會名義向蘇交所所借人民幣80萬元系利用職務之便的索賄行為定性有誤;認定閻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蘇交所一套住宅的事實,因閻尚未取得該房產證,故認定其構成受賄罪的證據不足。
原審被告人錢某某在二審庭審中未就原判對其包庇罪的判決作出辯解。
某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意見為,一審判決對閻某某接受一套房子及在蘇交所報銷發票事實部分認定受賄的定性正確,但對閻從蘇交所索要的人民幣80萬元認定為閻某某受賄定性錯誤,認定錢某某構成包庇罪亦屬定性錯誤,并導致對錢某某量刑畸輕,閻某某伙同錢某某私分本應人市場協會帳的人民幣80萬元應認定為貪污共同犯罪,原判對部分事實定性錯誤,應對本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1996年1月,上訴人閻某某以市場協會需投資為由,向蘇交所索要80萬元。閻某某、錢某某為方便該款的取得,商議開設市場協會的銀行臨時帳戶。經閻向錢提供市場協會相關證件,由錢辦理了開戶事宜。后錢某某持閻某某提供的市場協會介紹信直接到蘇交所辦理了該80萬元轉至市場協會上述臨時帳戶的手續。該款到帳后,錢某某按閻某某的要求提現并交給閻50萬元及以9.9904萬元人民幣購買的面值為10萬元的國庫券一張,余款20.0096萬元被錢個人取得。蘇交所事后要市場協會就以上80萬元出具手續,閻某某遂向體改委工會要了空白收據一張并加蓋市場協會公章,經錢某某以借款為由填寫內容后直接交蘇交所入帳。因群眾舉報,在某省紀委對此事進行調查時,閻某某經與錢某某及錢的丈夫谷平(另案處理)共謀,由錢某某、谷子偽造了市場協會與其他單位的投資協議及財務憑證,錢某某還向某省紀委調查人員提供了虛假證言,以掩蓋其伙同閻某某非法占有80萬元的犯罪事實。
2.1998年間,上訴人閻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蘇交所所送裝修好的住宅一套(蘇州市某402室),價值人民幣38.81萬元。
3.1996年11月至1998年12月間,上訴人閻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后17次將本人及家庭成員的各類消費發票拿到蘇交所報銷,金額共計4.86281萬元。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采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上海職務犯罪案律師解答受賄罪能判多少年?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按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貪污罪的處罰量刑,即:
(一)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索賄的從重處罰。
貪污罪、受賄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
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
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三百萬元以上。
受賄15萬元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范圍內,已達數額較大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能判緩刑,但需要達到能判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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