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羅店刑事律師講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傷害的區別主要在于罪過不同,故意殺人的意圖為剝奪他人生命,故意傷害的意圖在于傷害他人身體。行為人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罪過,但要綜合案件起因、作案工具、擊打部位及強度、犯罪行為有無節制及行為人犯罪后的表現等綜合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屠恩建在2020年6月份刑滿釋放后,因婚姻家庭問題與其前妻譚丹靜多次發生糾紛。2020年7月23日凌晨4時許,屠恩建欲取譚丹靜女兒頭發進行親子鑒定,撬窗進入其前妻譚丹靜與現任男友張素榮居住的別墅。屠恩建從別墅一樓廚房拿走兩把菜刀,在行至二樓時被張素榮發現,張素榮持電警棍對屠恩建進行電擊,屠恩建持菜刀對張素榮的頭面部、肩頸處等部位進行砍擊后逃離現場。張素榮因及時送醫而得到救治。經鑒定,張素榮失血性休克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體表多處創口遺留愈合瘢痕累計長度200厘米以上,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
法院裁判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屠恩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屠恩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屠恩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屠恩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屠恩建不服前述判決,提出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爭議焦點主要是被告人行為性質的認定。第一種意見認為,屠恩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屠恩建主觀上沒有致張素榮死亡的故意,客觀上亦沒有造成張素榮死亡的后果。第二種意見認為,屠恩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寶山羅店刑事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從案件起因來看,屠恩建因懷疑其與前妻譚丹靜所育子女非其親生及其與譚丹靜之間的經濟糾紛,對其前妻及其男友心懷不滿,并多次揚言要殺了譚丹靜,認為張素榮是騙譚丹靜錢財的“小白臉”。屠恩建案發前頻繁到譚丹靜住處滋事,案發當日離開朋友家時也對其借款、車輛等事宜進行了安排。第二,從行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來看,作案工具是屠恩建從一樓廚房拿的兩把菜刀,殺傷力較大、足以致命。第三,從砍擊的部位及強度來看,屠恩建對被害人張素榮的頭面部、肩頸處等要害部位砍擊20多刀,頸部創口深入頸椎、體表創口累計長度200厘米以上。根據在案證據,被害人受傷極重,經搶救近50小時才僥幸脫離生命危險。第四,從犯罪行為有無節制及是否施救來看,被害人張素榮被砍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屠恩建仍持刀砍其頭面部及肩頸處,犯罪行為毫無節制。屠恩建事后逃離現場并無采取任何施救行為。第五,從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態度來看,屠恩建作案后對其朋友表示“其把張素榮砍死了,砍得很過癮”,表現出了滿足的心態,并表示其不愿意自首,揚言要殺了譚丹靜。
其歸案后才被告知被害人并未死亡。寶山羅店刑事律師綜上,屠恩建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持刀多次砍擊他人要害部位的行為,屠恩建的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未遂。上海故意殺人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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