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處理的相關問題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的處理是實踐中一個相對比較敏感的話題,對此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退休前;另一種是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退休后。筆者現將實務中經常遇到的相關問題整理如下:
一、處分程序
如果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系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的,其中的中共黨員嚴重違犯黨紀涉嫌犯罪的,應當根據“先處后移”的原則,由黨組織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非中共黨員的退休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先由監察機關依法明確退休費待遇,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退休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先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后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黨組織、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紀依法給予黨紀處分,并明確相應的退休費待遇。
退休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先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后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并明確相應的退休費待遇。其中黨紀處理的程序性依據系《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等具體的“紀法銜接”條款。
退休公務員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退休公職人員因其違法行為應給予上述政務處分種類外處分的,在作出調查結論時應明確其退休費待遇。
二、是否立案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是否應立案?寶山羅店刑事律師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黨員,無論其何時違紀違法,只要符合立案標準的,均可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七條進行立案,與其是否在職、就業無關。
對退休公職人員無論退休前還是退休后涉及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其政務立案適用《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如果不屬于職務違法行為,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也應立案。黨紀、政務案件均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分級管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有類似規定,因此退休公職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政務立案,但不用作出政務處分,應以“調查結論”的形式明確違紀事實,如果影響其退休費待遇的,應一并明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也明確,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于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立案程序
根據立案相關工作程序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工作中,對僅違反黨紀的一律須以紀檢機關名義立案審查;對非黨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一律須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調查;對于具有黨員身份的監察對象,既違紀又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的,原則上同時辦理立案審查調查手續;
對涉嫌單位受賄、單位行賄等單位犯罪的一律須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調查;對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犯罪,且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需由監察機關提請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無論是否立案審查,一律須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調查;
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被調查人在境外,擬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缺席審判)的,一律須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調查;對已被判刑或者被司法機關羈押人員發現漏罪或者新罪的,若該罪名屬于監察機關管轄,一律須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調查。退休公職人員的立案與此規定相同。
寶山羅店刑事律師需要說明的是,對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或者給予政務處分的,原則上可以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關辦案室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及其掌握的相關人員問題線索提出意見。需要直接作出黨紀、政務處分的,移送案件審理室辦理;發現其他違紀和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審查調查的,由該辦案室按照規定辦理。
四、處分時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四規定,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將政務處分決定書存入其本人檔案。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規〔2017〕11號)也明確: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作出。因此,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處理如果涉及退休費待遇調整的,一般應當在黨紀處分決定和調查結論作出或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五、待遇處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配套規定暫未出臺,目前仍延續之前的操作。根據退休公職人員類型不同,處理有所區別。
(一)公務員的相關規定[1]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如果只是違紀問題,寶山羅店刑事律師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進行政務處分,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公務員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強制隔離戒毒、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務(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注意:此款中的不起訴或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須是因具體行為符合情節輕微、可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規定,不包括因過追訴時效而撤銷案件、終止審理的情形。此情形紀檢監察機關應根據違紀違法事實予以確定處分檔次,并明確其退休費待遇。如果應給予開除處分,則取消退休費待遇。
2.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3.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4.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務(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5.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務(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調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調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6.公務員退休后被追究政務(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2]:
(1)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①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②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
?、垡婪☉o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芤婪☉o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2)公務員退休后被追究政務(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調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7.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事業人員的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的處分種類與公務員的政務處分種類相比,少了記大過和降級兩種處分,多了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具體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降低崗位等級這一處分,是專門針對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無法適用撤職處分而設定的,內涵與撤職處分并無實質不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適用于所有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中的所有聘用人員[3]。對2012年9月1日之前的事業單位人員違紀問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無溯及既往力。如無當時施行的單行法規、規定予以明確,原則上不能給予政務(紀)處分;若確需處理的,寶山羅店刑事律師建議考慮采取考核、解除合同、到期不續聘等組織處理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人社部規〔2017〕11號文件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該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于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違紀違法,其退休費待遇處理[4]規定如下: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強制隔離戒毒、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6.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違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調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調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1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追究違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5]。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①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②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調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費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垡婪☉o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調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④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追究違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調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1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1] 《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
[2] 《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
[3]除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在其與所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中明確相應的崗位類別。
[4]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
[5]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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