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免除他人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是否有財產損失?比如A欠B10萬元賭債。在B索要賭債時,A采用欺騙手段免除B賭債10萬元。A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被免除賭債的詐騙?再比如,某男子與賣淫女B發生性關系,意圖嫖娼并為此付出代價。但發生性關系后,一名男子發現自己身無分文,于是采取欺騙手段免除了B的嫖娼費用(非法債務)。男子的行為對其免除的非法債務是否構成詐騙?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德國曾有研究如下判例:兩名被告人與一名中國妓女之間發生進行性交后,以偽造的貨幣支付了嫖宿費。雖然州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成立詐騙罪,但德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被告的上訴指控有罪判決,并聲稱妓女的財產沒有受到影響。上訴的理由是有道理的。在性交法中,沒有價值可以估計為金錢。
因此,奉獻行為本身并不是財產處分行為。這也不是“客戶”的財產利益?;谶@一原因,妓女對“顧客”的成本“索賠”與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所獲得的價值不一致。因此,欺騙妓女擺脫探親和住宿的成本并不是欺詐行為?!帮@然,州法院已經用經濟財產證明,他們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但聯邦法院卻沒有?!?
在韓國也有過這樣的案例,被告 a 不想向酒保支付任何費用,但顯然同意酒保支付賣淫費用,并與她發生了性交。使用偷來的信用卡刷卡,擺脫支付嫖娼住宿費用。一審法院認定詐騙罪不成立,韓國最高法院稱: “原審公訴事實上述,與貞操不能構成財產犯罪的客體,而賣淫費用是違反良好習俗而不是以法律保護經濟利益為依據的,被告人以詐騙手段擺脫賣淫費用并不構成詐騙罪?!?
一般來說,不可能從經濟角度評價男女之間的性行為以及婦女與其對應方為獲得金錢或財產利益而發生的性行為,因為合同本身是違反良好習俗和其他社會秩序的無效法律行為。但是,由于作為欺詐犯罪對象的人的財產利益并不一定意味著受私法保護的經濟利益。
因此,如果婦女以獲得金錢為前提從事賣淫,該法案的成本相當于作為欺詐犯罪對象的人的財產利益,而且,當婦女從性行為的成本中受到欺詐時,就確立了欺詐犯罪?!焙苊黠@,初審法院對財產損失采用的是法定財產理論或折衷理論,而初審法院采用的是經濟財產理論。
對于類似案件,日本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先例。例如,在免除妓女嫖娼費用的案件中,就有兩種相反的判決。日本札幌高等法院1952年11月20日的判決否定了詐騙罪的成立。本案是被告采用欺騙手段,使對方在吃住后免除上述費用(包括嫖娼1000日元和其他費用3230日元)。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騙取了價值4230日元的財產利益,嫖娼費用計入財產損失。但札幌高等法院判決:“本來賣淫就是違反善良風俗,本合同無效,故被告不承擔嫖娼費用債務;誘騙妓女免除嫖娼費用的,不能認定為取得了非法財物利益。因此,上述1000日元不存在詐騙罪。" 據此,對方損失非法財產利益的,不能認定為造成財產損失。
日本名古屋高等裁判所1955年12月13日的判決則肯定詐騙罪的成立。案情為,被告人進行兩次嫖娼,但使用網絡欺騙技術手段使對方免收了2500日元的嫖娼費。原審認定,賣淫契約違反公序良俗,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獲得了國家財產上的不法企業利益,因而不成立詐騙罪。
但名古屋高等裁判所的判決結果指出:“即使原審認定的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根據我國民法第91條是無效的,但民事上的契約關系是否能夠有效與刑事政策上有無責任,是本質要求不同的問題,二者之間沒有其他任何一個聯系。
像詐騙罪這樣的以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為本質的犯罪發展之所以選擇受到經濟處罰,并不僅僅只是我們為了一種單純地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還因為以這種環境違法信息手段所實施的行為有擾亂中國社會主義秩序的危險。而且在擾亂整個社會生活秩序這一點上,簽訂賣淫契約時采取一些欺騙主要手段與在通常包括交易時采取各種欺騙方法手段,沒有得到任何文化差異。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發現,嫖娼費也可以自己成為世界刑法第246條第2項的詐騙罪的對象,故認定不成立詐騙罪的原審判決制度適用相關法律有誤,這種方式錯誤思想顯然影響了判決?!睋?,使對方公司喪失非法的財產性利益的,也能認定為造成了一定財產風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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