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0日臺灣部分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卸任,臺灣“最高人民法院檢察署”特偵組隨即分案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并將陳水扁列為被告人,陳水扁因此他們成為解決臺灣實現司法經濟史上也是第一位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人的卸任領導人。上海刑事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2009年9月11日臺北地方行政法院第七法庭一審宣判陳水扁所涉舞弊案,陳水扁涉五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罰金兩億。在社會受到各界震驚于陳水扁家族舞弊案的同時,偵辦這一財務舞弊案的臺灣“最高要求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也開始逐漸進入到了人們的視野。
人們心中不禁令人驚嘆,特偵組究竟是選擇一個學習怎樣的組織,為何不可能有這樣如此大的權力將位高權重的卸任領導人立案偵查并送入監獄?
上世紀80年代末,隨著臺灣經濟的增長,一個名為“黑金政治”的怪胎正在形成,這導致了諸如賄選、政治暴力、內幕交易和腐敗等社會問題。在此背景下,全面鏟除非法黃金、貪污賄賂成為當時臺灣社會的一致呼聲和要求。
2000年,臺灣省進行了首次政黨輪替,新當選的民進黨提出了“清除黑錢”的司法政策。當時臺灣省檢察機關沒有專門的反腐敗查辦賄賂的機構。因此,2000年6月28日,臺灣省行政院決議通過后,臺灣省高等法院檢察署于同年7月1日成立了調查黑金行動中心,并先后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成立了中心下設的四個“特別調查小組”。
“黑社會調查中心”及其四個專案組成立后,在巨大壓力下開展打黑反貪賄賂工作,處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其中包括2004年“3 · 19槍擊案”、2006年“國務機要費案”、“立委”羅富珠詐騙案等在臺灣社會引起轟動和深遠影響的大案要案。
但是,“刑事調查中心”和特別調查組的設立并沒有得到臺灣《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的明確規定和授權,因此在運作過程中不斷受到批評,甚至因為它不是“法定機構”,被稱為“黑色機關”。
為應對上述質疑,2006年2月3日,臺灣地區“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通過,增訂了第63B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于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62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66條之一之限制。立法院的于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后,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薄?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法院組織法”的上述修訂,不僅使特偵組最終贏得了合法的身份,還因特偵組成為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檢察署”的常設機構,地位被提升至臺灣地區檢察機構的頂點。2007年4月2日,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正式掛牌成立,由此揭開了臺灣地區特偵組制度以及整個臺灣檢察制度發展的歷史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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