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條規定,本罪屬于故意犯罪。因不涉及社會責任阻卻事由,故判斷被告人有無責任,主要問題應當通過分析其是否可以存在一些犯罪故意。被告對這種違法行為負有責任。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內容。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犯罪故意的成立,一方面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即具有相應的認知因素; 另一方面要求行為人對這一結果在意志中的出現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即意志因素。
1、被告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如上所述,被告人有條件,有能力可以認識到,法院查封后,自己企業有義務終止履行技術轉讓服務協議,有義務阻止尤某非法利用轉移查封設備;如果不履行,則很難有效避免這些設備被非法資金轉移的結果。(限于篇幅,此處我們不再需要展開)
被告辯稱,他認為你不敢轉讓設備,但這種理解與他強調的你和其他人是暴力收債團伙的說法不一致。此外,對轉讓設備的恐懼與轉讓設備的可能性之間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翱赡苄浴焙汀氨厝恍浴倍疾挥绊憣室庹J知因素的判斷。
2、被告是否希望或者放任本案的危害結果發生?
一般認為,當認知因素確立時,損害結果的希望是直接故意,而損害結果的自由放任是間接故意。區分故意犯罪的類型對故意犯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因此,要確定被告人的意志,沒有必要區分希望還是放任,只要從整體判斷,對于被告人發生的有害后果,是否持認可的態度。
如上所述,被告的在先行為造成了非法處置被扣押設備的風險。但被告沒有報警,沒有制止,也沒有尋求其他法律救濟。而是長時間不管,直到傷害發生。事實表明,被告無意阻斷設備可能被非法處置的因果過程。被告認識到有害結果的發生。這符合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特征。
從辯護角度,有必要進行分析以及被告人是否不認可社會危害研究結果的發生。被告人曾以向電管部門可以申請注銷變壓器的事實,證明我們自己沒有希望能夠通過停電管理方式方法阻止尤某的處置問題行為,但是,該證據內容已經無法充分體現被告人有阻止尤某轉移技術設備的意思,且無其他相關證據相印證,所以法庭未予采信。
另外,被告人也以設備轉讓市場價格低,不符合我國企業發展現實生活需要,證明學生自己不希望非法處置查封設備。但是,這僅是被告人的一個正確認識,不成其為愿望,更沒有體現在實際行動中,所以他們無法得到證明其意志精神狀態。而且,轉讓協議的履行,也清償了被告人的一筆債務。因此,實難認定其不認可這一結果。
顯然,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設備被非法轉讓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讓傷害結果,足以判定犯罪意圖的存在。綜上,被告人的不作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具有違法性特征。而且被告人有犯罪故意,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的不作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罪。
1、面對法益侵害危險,見危不救,可能發展面臨我國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如果我們同時可以放棄自己權利,則會導致失去自救的機會。被告人的選擇,充分詮釋了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2、保證人(對防止結果的發生負有特殊義務的人)身份的確認是認定不真正不作為犯罪構成的關鍵,也是體現刑法對犯罪的懲罰和保護公民自由權利的核心。
寶山刑事律師提醒大家,懲治非實在不作為犯罪的法理基礎在于法益保護思想。鑒于行為人的因素促使法益受到侵害的過程從危險到實際損害,而且行為人在這一過程中享有專屬權力,因此,為了保護法益受到侵害,法律賦予行為人防止有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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