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發展嚴重的行為。法條明確規定簡明,但實踐活動情況以及可能通過比較研究復雜。這里我們結合學生本人經手的一則案例,具體數據分析了解一下不作為的情形如何構成本罪。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內容。
被告李實際控制李氏紡織公司(以下簡稱“李氏公司”)。2015年下半年,由于管理不善,李瀕臨倒閉。2016年1月15日,李與你方簽訂《設備轉讓協議》 ,同意將公司設備轉讓給你方,為償還李公司欠云野公司(張某)的300萬元債務,李公司將設備轉讓給你方。
同一天,你聯系第三人馬搬運一些設備。李當時在場。
2016年3月23日,法院可以根據企業債權人進行執行機構申請,查封了李氏公司生產剩余的15臺細紗機以及通過變壓器等設備,并指定尤某為財產安全管理人。被告人李某陪同到場,并在人民法院查封手續上簽字,但未將設備技術已經不能轉讓尤某的情況及時告知法院。
2016年5月份,尤某等人通過協助馬某搬走了我們上述15臺細紗機設備。法院發現后,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當公安調查時,李聲稱自己并不知情。一年后,李因犯罪被拘留。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后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提起公訴。
法庭裁定被告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一年零八個月監禁。李某不服,提起訴訟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從案件的陳述來看,被告并沒有以實施犯罪作為實施犯罪的手段。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實際上是認定被告人應當對其不作為承擔刑事責任。
判斷被告人的不作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要解決兩個問題:
不作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特征,主要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具有責任特征,即判斷被告是否對實施這種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被告人的不作為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一個要件??傊?,被告人的不作為意味著被告人應當履行防止非法轉讓被扣押設備的義務,但被告人實際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從而對結果造成了損害。
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犯罪,需要把握三個條件:一是確認被告人為什么要承擔義務,即被告人承擔義務的依據是什么;其次,確認被告是否有履行被告義務的可能性;再次,需要分析作為義務的履行能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從本案事實情況來看,這一認定具有兩方面的需要根據:一是被告人對危害分析結果可以發生的原因進行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對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領域發展具有支配地位。被告人的先前行為已經造成侵害合法權益的迫在眉睫的危險。
本罪的法益(犯罪客體)是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的在先行為造成了侵害該法益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在該危險發展為現實危害的原因上,被告具有主導性。因此,為了保護利益不受侵害,被告應當承擔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根據案情介紹,在你實施非法處置行為之前,被告有兩個行為,一個是與你簽訂了設備轉讓協議,另一個是在法院沒收設備的時候沒有告訴你設備轉讓的真相?;谇罢?,你方獲得了設備處置權,并于當日開始拆解設備轉讓。
法院審理結束后,民法應當讓位于司法程序,被告和你雙方都有義務終止轉讓協議的履行。被告暫停履行義務的主要原因是為了督促你,就是采取措施,使你不得拆卸和轉移設備。但是,被告沒有在這方面做出任何努力,而是采取了第二種行動,即他沒有告知法院設備已經轉移的事實,并且他避免充當財產的保管人。因此,你和他在現場的同伴,被法庭指定為財產的保管人。
寶山刑事律師認為,被告的這一遺漏使被扣押設備的保管人成為一個虛擬實體,客觀上為設備的轉移提供了便利。隨著執行程序的推進,被扣押設備的安全風險日益突出,對被告人提出了更加嚴峻的要求。如果我們不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損害,設備的扣押很可能是一些非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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