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最近,南京的一位李先生和他的朋友出去吃飯時,他把15萬元的背包放在車的后備箱里,但當李先生回到車里時,他發現后備箱打開了,背包也消失了。根據現場監控,李先生離開車輛后,一名騎共享自行車的男子在經過車輛時偷了李先生的背包,但沒有現場檢查,公安機關在背包被盜后不久鎖定了嫌疑人趙。
根據趙的解釋,他計劃小偷小摸一下,但沒想到背包里有這么多錢,非常害怕,所以他從南京跑到安徽六安,然后買了一輛電動汽車到河南被公安機關逮捕。在逃跑的過程中,趙因為恐慌,撞倒了一個路人,但害怕打擾警察,所以他花了1萬元與傷者私下。目前,趙因涉嫌盜竊被警方拘留。
上海長寧區刑事律師分析
男子犯盜竊罪,15萬元能達到什么樣的量刑水平?
根據我國刑法,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產的行為。個人盜竊公私財產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因此,本案中的趙將在下一次訴訟中被判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另外,趙在路上私下支出的1萬元現金能否收回?用盜竊財產購買電動汽車能否退還?
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趙的行為無權占有。中國《民法典》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人財產,經權利人認可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因此,無權處分是一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上述說法是由于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只適用于本案中購買電動汽車的情況。其次,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所有財產應當追回或者責令退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沒收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財產。沒收的財產和罰款應當移交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至于趙賠償傷者1萬元現金,雙方基于侵權法律關系,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盜竊不適用善意取得,根據私人法律法律禁止原則,可以認為盜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傷者沒有訛詐,財產是盜竊事實不知道,占有財產,不需要退還,業主財產由趙另行賠償。上海長寧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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