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們能夠控制和享有。閔行盜竊刑事律師 否則,即使具有經濟價值,而不能為人們所控制,也不能視為盜竊意義上的財產,例如無線電波等。但是,盜竊他人長途電話帳號、盜接他人通信線路,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也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65條就明文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即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盜竊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即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或者是個人盜竊數額雖不夠“較大”,多次盜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
3、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非法占有”是指將公私財物竊離原來的場所或使之脫離物主的控制,而實際置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為了自己,為了第三人,還是為了小集體,均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盜竊罪的故意內容是:行為人明知其所要竊取的是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其竊取行為必然會給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為了達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這種結果的出現。
1、“公開盜竊”不符合文理解釋規則,有違背罪刑法定之嫌疑
持公開盜竊說的學者認為:“現代漢語中,‘盜取‘竊取‘盜竊的含義完全相同。既然如此,從文理上說就沒有必要將盜竊限定為秘密竊取。”[3]然而,我們在解釋法律用語的時候,不能單純只考察用語的表層含義,因為“文理解釋并非僅限于用語解釋,在文理解釋時,必然要考慮語法、標點符號、用語順序等產生或決定的含義。”[4]所以,從現代漢語文義上講,“盜竊”的意思不等同于古代刑法意義的“盜取”和“竊取”,盜竊屬于偏正詞組,“盜”用以修飾“竊”,“竊”為核心,所以將盜竊限定為秘密竊取,是合乎公民觀念的文理解釋。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后者也可以說成是使國民具有預測可能性,即為了保障國民自由,不致使國民產生不安感,必須使得國民事先有條件預測到自己行為的性質與相應的后果。公開盜竊說持有者提出盜竊并非僅限于秘密竊取,認為承認盜竊的行為方式包括秘密竊取與公開盜竊。然而,從古至今,在人們的認識理解之中,盜竊就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將別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秘密性是盜竊的本質特征。公開盜竊明顯不具備人們普遍理解的盜竊罪本應具有的秘密性,從而超出了國民預測可能性,使得人們難以接受這一觀點,進而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嫌疑。
2、“公開盜竊”不恰當地運用了比較解釋方法
?。?)“公開盜竊”論的主張者運用了比較解釋方法來論證自己的觀點,指出我國刑法關于搶奪罪的規定可能借鑒了蘇聯刑法關于搶奪罪的規定。比如,1926年《蘇俄刑法典》第162條規定:“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依照下列規定處罰:……”第165條規定:“當財產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場時,公然竊取他人財產而未使用暴力的,處一年以下剝奪自由。”第166條規定:“秘密或公開竊取勞動農民和牧民的馬匹或其他大牲畜的,處五年以下剝奪自由”再比如,1947蘇聯《關于加強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法令》第1條規定:“偷盜,即公開或者秘密地竊取公民個人財產的,判處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在勞動改造營中的監禁。”確實,1960年以前的蘇俄刑法,盜竊罪可以表現秘密竊取,也可以表現公然行竊。[5]然而,1960年《蘇俄刑法典》發生了變化,他們明確采用秘密竊取觀點,把公開盜竊取公共財產的行為認定為搶奪。在蘇聯解體后,現行《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58條也將偷竊定義為“秘密竊取他人財產”,第161條將搶奪定義為“公開奪取他人財產”。從上文可以看出,“公開盜竊”的主張者借鑒的是1960年以前已經被廢止了喪失法律效力的刑法條文。社會是不斷變化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的,被廢止了的法律說明該法規已經不適合當時社會存在了,新制定的法律肯定是最能符合社會發展趨勢、最能促進社會前進的法律。學者在學習借鑒的國外先進理論一定是最先進的,而不能是已經失去效力的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刑法理論。
?。?)“公開盜竊”論的主張者在運用比較解釋方法來論證自己的觀點時,還借鑒了德國、日本等大陸刑法理論,這也是“公開盜竊論”的主要理論淵源??墒?,他們卻忽視德日的刑法體系、罪名設置與我國的刑法體系、罪名設置具有實質的差異,閔行盜竊刑事律師 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并沒有規定搶奪罪,他們將搶奪行為根據不同情形可以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劫罪。而我國規定了搶奪罪,將搶奪的行為規定搶奪罪。在德日等國家,倘若他們不將“公然行竊”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否則就會出現處罰上的漏洞,比如公然行竊而又沒有對人使用暴力的,不能認定為搶劫,如若不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盜竊就無法評價這種行為。而我國有規定搶奪罪,不會出現這種處罰漏洞(為什么不會出現處罰漏洞,將在下文中予以論述)。進行比較解釋時,不能忽視中外刑法在實質、內容、體例上的差異,而“公然盜竊”的主張者在借鑒德日刑法理論時忽視兩種刑法體系的不同點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