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搶劫刑事律師 在行為人實施搶劫的時候,其他參與到搶劫過程中,為行為人的搶劫起了原因力、幫助力和作用力的。一律認定為搶劫罪的共犯。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ㄋ模┍咀锱c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于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些聯系表現在:
?。?)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系。
?。?)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
?。?)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嘉定搶劫刑事律師 根據上述分析,對于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ㄎ澹┍咀锱c搶奪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搶劫的故意,身帶兇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后,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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