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報道再一次將“中國孕婦泰國墜崖案”重新拉回人們的視野,不同的是,這次站在輿論風口浪尖的不再是被告人俞某冬,而是審理案件的泰國法院。
法官認為俞某冬不構成蓄意殺人罪,將俞某冬從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年。而受害人王女士的代理律所則表示:
“二審法院在事實查明方面不夠細致,案件細節證據沒有分析論證,將在當事人授權下上訴本案至泰國最高法院”。
至此,一個疑問不禁浮現在腦海中,如果俞某冬在泰國被輕判,能否依照我國刑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刑事專業律所回顧事件經過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2019年6月份轟動一時的“中國孕婦泰國墜崖案反轉”的新聞,小編現在回想起來還是覺得不寒而栗。試想,一個女人,她肚里孕育著一個未出世的小生命,當她滿懷著喜悅和丈夫共同旅游時,卻不想丈夫看似溫柔的目光里藏的是的鋒利的刀刃,心里想的是將自己推下懸崖后所能獲取的錢財。這何其殘忍!這樣的人真的能算是人嗎?就在昨天,也就是2020年3月24日,該案在泰國烏汶府法院宣判了。
最新進展:中國孕婦在泰墜崖案一審宣判
案件雙方當事人、家屬及律師均有出庭。原告王女士指控被告俞某蓄意謀殺。法庭在進行案件審理并比對雙方證據后,于2020年3月24日上午9點宣判。判定被告俞某蓄意謀殺罪名成立,根據泰國法律判其終身監禁,且需附帶民事賠償589萬泰銖責任。
被告俞某及其律師當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訴,法庭表示正式受理以后將通知律師。
王女士表示,對俞某被判無期徒刑這個宣判結果還是比較滿意。令她憤怒的是,丈夫俞某在聽到判決后,竟然當庭提出上訴。此外她還表示,目前與俞某在法律上還是婚姻關系,等到官司完結后,將憑借判詞回中國起訴離婚。至于王女士的孩子,雖然當時墜崖并沒有讓腹中胎兒去世,但因為藥物影響及發育不良,孩子還是于5個半月時離去了。
沒有看過這條新聞的,可能因為不了解這起案件的詳情而感覺有些迷糊,下面小編就介紹一下這起案件的具體內容。
案發:中國孕婦泰國墜崖
6月9日一對來自江蘇的中國夫婦到烏汶府孔尖縣國家公園游玩,且女方懷有3個月身孕。游玩期間,王女士在公園一處34米高的懸崖邊上不幸跌落。女方從34米高的懸崖跌落,身體有樹枝劃痕,左腿及兩側膝蓋骨折,臉部受傷。在救援人員的幫助下,這名女子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幸而孩子心跳正常,母子無大礙。
事后王女士的丈夫接受了泰國警察的詢問,俞某說當時他并沒有跟妻子在一起,而是在公園游客服務中心上洗手間。之后回到原地,卻發現妻子不在了。于是回到車里找手機給妻子打電話,但手機打不通,所以他才下山去尋找妻子,之后看見有救護車上山,經工作人員告知,他才知道是自己的妻子發生了意外。
另外俞某還解釋到,妻子之所以跌下懸崖,是因為懷孕頭暈所致。后來警察詢問過王女士,王女士也稱自己是因為頭暈站不穩才墜崖的。
驚人反轉:真相竟是丈夫蓄意謀殺!
就在外界以為這是一場意外,正慶幸王女士和胎兒奇跡生還時。沒想到就在隔天,案情突然出現了驚人反轉!王女士的丈夫俞某,因涉嫌殺妻被泰國警方逮捕。
原來泰國警方在調查中,發現丈夫俞某有些異常。給警察做中文翻譯的人曾在醫院里聽到,王女士大聲質問過丈夫俞某“你為什么要這樣對我”。這一則信息引起了泰國警察的懷疑。當時他們假裝采信了丈夫的證詞,實則暗中尋訪,孕婦在確認自己受到了保護的情況下才說出了真相:墜崖并不是意外,而是丈夫俞某推她掉下了懸崖!之前之所以慌稱頭暈,其實是因為丈夫威脅,如果說出真相,她和孩子便有生命危險!
案發當天丈夫俞某把她帶到公園的一處禁區看日出,走到路的盡頭,王女士想要返回,背對著丈夫時,丈夫俞某從后面抱住了她,親了一下她的右臉。接下來丈夫使勁用雙手從她的背后拼命一推,王女士就掉下了懸崖。
于是警方在6月16日12:30時,警察在該名男子來醫院探望妻子時將他抓捕,并將以謀殺未遂的罪名對他進行指控。
據警方透露,丈夫把妻子推落懸崖的原因可能是妻子有上億泰銖資產,而其丈夫沒錢沒工作,還有很多債務。丈夫要求妻子幫助償還債務,妻子只幫還了一半,如果妻子去世,丈夫就能得到妻子的所有財產,因此丈夫才謀劃將妻子推落懸崖。
如果在我國,此案會怎么判?
很多人認為被告人俞某判處終身監禁還是過于輕了,對于俞某沒有判死刑感覺很遺憾。但其實泰國雖然還保留死刑,但是一個使用死刑非常謹慎的國家,如果不是罪大惡極,是很難判處的。那么,如果該案件在我國法院審理的話,會怎么判呢?
根據我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俞某的行為給王女士帶來嚴重的人身傷害,但她和胎兒生命并無大礙。所以,俞某的故意殺人罪系出于未遂的狀態。
一、我國刑法對發生在我國領域外的犯罪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管轄權,是我國司法主權獨立的體現,也是我國國家主權獨立的體現。通常情況下,當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發生犯罪行為的,我國均有管轄權,這是基于行為人的身份是我國公民。上海刑事專業律所
但按照刑法規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就是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當受到處罰的,才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孕婦泰國墜崖案無期改10年只因沒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