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發生的中國孕婦泰國墜崖案二審宣判結果,引發全網關注。2020年3月24日,該案一審判決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謀殺罪成立,判處終身監禁。楊浦區專業刑事律師發現但在二審判決中,法院推翻了一審所有的證據認定,俞某冬的終身監禁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對此,受害人王女士表示無法接受,“我的心里是崩潰的,我們全家都接受不了。”
受害人發文:完全接受不了,感覺天都要塌了
在收到二審改判10年的消息后,王女士在網絡上發文表示自己完全接受不了這個結果。王女士文中稱,在事后自己的身體一直不太好,得知二審改判的消息后,已經好幾天沒有吃飯了,連續去了幾趟醫院,感覺天都要塌了。
“我覺得作為一個受害者,經歷了這么大的一個傷害,現在結果卻是改判10年。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怎么辦,面對不公正的判決,我是既憤怒又無助。我的律師說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警方沒有找到繩索、刀具之類的殺人工具,法院認定不構成蓄意謀殺。”王女士如是說。
據悉,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所有預謀殺人的認定,俞某冬刑期由終身監禁改判為10年有期徒刑。據王女士的代理律師透露,二審改判的原因是,二審法官對蓄意殺人存在疑問,認為被告不構成蓄意殺人罪,但構成殺人罪,由于當事人幸存屬于殺人未遂。律師表示,二審法院在事實查明方面不夠細致,案件細節證據沒有分析論證,將上訴至泰國最高法院。
救命都沒喊出口,就被推下懸崖
2019年6月9日,王女士夫妻倆相約在泰國烏汶府帕登國家公園看日出。王女士表示對墜崖前那一刻的畫面依然記憶猶新,“他從后面沖上來抱著我,那一刻我還覺得這個動作很溫馨。”不過,隨后她卻聽到俞某冬說出了四個字:你***吧......
連救命都沒喊出口,王女士就被丈夫推下懸崖。幸運的是,王女士活了下來。據王女士回憶,在離地面幾米高的地方,剛好有棵樹,在下落過程中托住了自己,減弱了墜落的速度。幸運地她又碰上一位迷路的游客至此,及時發現她并報警。
事發后,王女士表示是丈夫俞某冬親手將其推下懸崖,隨后俞某冬因涉嫌殺妻被泰國警方逮捕。2020年3月,該案一審在泰國宣判,法院認定受害人丈夫俞某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附帶民事賠償520萬泰銖。但俞某冬當庭提出上訴。
此前發生的中國孕婦泰國墜崖案二審宣判結果,引發全網關注。2020年3月24日,該案一審判決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謀殺罪成立,判處終身監禁。但在二審判決中,法院推翻了一審所有的證據認定,俞某冬的終身監禁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對此,受害人王女士表示無法接受,“我的心里是崩潰的,我們全家都接受不了。”
受害人發文:完全接受不了,感覺天都要塌了
在收到二審改判10年的消息后,王女士在網絡上發文表示自己完全接受不了這個結果。王女士文中稱,在事后自己的身體一直不太好,得知二審改判的消息后,已經好幾天沒有吃飯了,連續去了幾趟醫院,感覺天都要塌了。
“我覺得作為一個受害者,經歷了這么大的一個傷害,現在結果卻是改判10年。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怎么辦,面對不公正的判決,我是既憤怒又無助。我的律師說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警方沒有找到繩索、刀具之類的殺人工具,法院認定不構成蓄意謀殺。”王女士如是說。
據悉,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所有預謀殺人的認定,俞某冬刑期由終身監禁改判為10年有期徒刑。據王女士的代理律師透露,二審改判的原因是,二審法官對蓄意殺人存在疑問,認為被告不構成蓄意殺人罪,但構成殺人罪,由于當事人幸存屬于殺人未遂。律師表示,二審法院在事實查明方面不夠細致,案件細節證據沒有分析論證,將上訴至泰國最高法院。
救命都沒喊出口,就被推下懸崖
2019年6月9日,王女士夫妻倆相約在泰國烏汶府帕登國家公園看日出。王女士表示對墜崖前那一刻的畫面依然記憶猶新,“他從后面沖上來抱著我,那一刻我還覺得這個動作很溫馨。”不過,隨后她卻聽到俞某冬說出了四個字:你***吧......
連救命都沒喊出口,王女士就被丈夫推下懸崖。幸運的是,王女士活了下來。據王女士回憶,在離地面幾米高的地方,剛好有棵樹,在下落過程中托住了自己,減弱了墜落的速度。幸運地她又碰上一位迷路的游客至此,及時發現她并報警。
事發后,王女士表示是丈夫俞某冬親手將其推下懸崖,隨后俞某冬因涉嫌殺妻被泰國警方逮捕。2020年3月,該案一審在泰國宣判,法院認定受害人丈夫俞某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附帶民事賠償520萬泰銖。但俞某冬當庭提出上訴。
作案工具的認定標準
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作案工具的認定標準:
1、可操控性標準
物之類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toolusing)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既然為身體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須可以被行為人所操控。那些從物理特性上來說,不能被行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稱之為工具的,就更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例如,實踐中較易碰到,也較為典型的即房屋。
2、犯罪對象標準
物之用途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準,可分為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的工具。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
什么是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例如:犯罪嫌疑人盜竊工地鋼筋時,用來運輸鋼筋的汽車就應認定為作案工具,法院判決時,應當對該汽車予以沒收。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作案工具的認定標準:
1、可操控性標準
物之類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toolusing)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既然為身體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須可以被行為人所操控。那些從物理特性上來說,不能被行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稱之為工具的,就更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例如,實踐中較易碰到,也較為典型的即房屋。
2、犯罪對象標準
物之用途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準,可分為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的工具。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
什么是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例如:犯罪嫌疑人盜竊工地鋼筋時,用來運輸鋼筋的汽車就應認定為作案工具,法院判決時,應當對該汽車予以沒收。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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