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以技術調查證據材料為證據的案件范圍包括下列情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認定產生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的認定產生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程度的認定產生影響(特別是死刑的適用)。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關于收集技術調查證據,有以下三項要求:
?、俨扇〖夹g調查措施,收集視頻、音頻數據,應制作新的存儲介質,清理文字材料,并發放生產說明(蓋章);
?、趯τ谝粋€視頻、音頻資料中主要涉及的綽號、暗語、俗語、方言等,應說明其含義;
?、?收集聲音主體身份的證據,必要時進行聲紋識別。
技術調查證據的審查應當從正式和實質兩個層面進行。具體而言,檢討的正式范疇包括:
?、偈欠衤男信鷾适掷m;
?、谑欠癜凑諏徟鷽Q定書中載明的內容(如時限、對象等)進行。)
?、凼欠駥ψC據問題作出分析說明。
審查的實質性方面包括:
?、倥c其他證據是否一致;
?、谑欠襁M行聲紋鑒定。
技術偵查證據的審查方式包括庭內核實和庭外核實。庭內核實為原則,庭外核實為例外。當庭核實時,使用技術偵查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
法院決定庭外核實技術偵查證據的,可以傳喚公訴人、偵查人員和辯護律師到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十三條)。
將來,可以通過考慮庭外對技術偵查證據進行核實的,應限制在“無法采取有效保護管理措施或者企業采取保護政策措施不足以防止學生產生影響嚴重后果的”的情形。
除技術調查外,調查機關還可以在必要時由隱瞞身份的有關人員(特別是特工)進行調查,以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偵查毒品犯罪時有必要隱瞞身份,但不能誘使他人在偵查過程中實施犯罪。
對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不得引誘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危險的方法。但是,《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即大連會議紀要)分別規定了“故意引誘”、“數量引誘”和“雙重設置引誘”。
不過,《大連會議紀要》只是從實體進行處理的角度對特情引誘犯罪行為問題研究做出從寬處理相關規定,其并未涉及電子證據的效力。對此,可以從以下通過三個主要方面切入:
一是隱匿身份調查案件的取證要求。具體包括:
?、僭趥刹閷嵤┣?,確認身份隱匿調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诓槊鞣缸锵右扇说姆缸镆鈭D是如何產生的;
?、鄞_認犯罪嫌疑人是否準備或開始犯罪;
?、艽_認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數量;
?、荽_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和犯罪經驗等。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了解到,隱蔽身份人員對偵查案件進行證據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審批程序是否完成;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意圖的產生過程;涉案毒品和毒品資金的來源和方向;如何確定毒品的數量;隱蔽身份偵查人員在案件中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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