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應當經有關機關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ǘ嵤┘彝ケ┝蚺按?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經常發生;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開居住二年;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況。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感情破裂,在兩年內離婚,調解無效,法院將準予離婚。但是證據必須要被發現。
實務上,“空口無憑”地向法院陳述分居事實往往是無能為力的,夫妻分居無第三者證據和其他證據,雙方各執己見,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分居事實,即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事實。所以分居的一方應當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約.從新地址收到的信件,可作為分居證據。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以認定分居。
由于受經濟條件的制約,多數夫妻仍僅擁有一套住房,或無力承擔長期獨自居住在外,因而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分頭吃食。當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時,如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加上夫妻同居是純粹的私事,其他人很難為此作證,所以法院一般不采納。
二、夫妻在外地居住,不一定在法律意義上是“分離”
有些夫婦由于工作.學習等原因沒有在同一個地方居住,因此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并不一定是法律上所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而不存在的。雖然異地生活的夫妻如果彼此之間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離婚,但一定要有書信等書證,證明雙方感情不和。
三、證明夫妻分居的普通證據。
1.一方住在外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所簽訂的分居書面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承認;
3.一方發給另一方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以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注明"分居",并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起離婚期間屬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通過書信、電郵等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離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例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親屬,不過,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屬于夫妻的“私人事務”,因此單獨的證人證言很難被法院采納,需要補充其他證據。
分居滿兩年后,婚姻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常會有人咨詢說分手兩年后,夫妻關系會自動解除嗎?
在我們國家,分居(別居)滿2年只是一種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只要沒有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如果有一方在此與第三方結婚,就構成重婚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離婚訴訟中,僅收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是不夠的,而且要注意收集分居理由是因為感情不和而產生的證據,往往后一種證明比較困難。由于法律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法院應查明分居原因系夫妻感情不和所致,而非因工作.學習等原因而分居,且夫妻因住房問題,不得同房。 上海虹口離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