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幫熟人免費接孩子兩年半,回家的路上小孩從車后突然摔倒受傷。
判決結果表明,家住濟南的張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兩個孩子同在一所幼兒園上學,張女士全職照顧孩子,時間充裕。而且杜女士和丈夫都是中學教師,經常不能按時接孩子,所以杜女士經常叫張女士去接孩子,她一塊兒幫她接孩子,還幫她接孩子,還經常幫張女士接孩子。
「只有杜小姐通知我,我接小孩時,一人一人接好佳(化名),這一接是兩年半,而且是沒有報酬的?!顾髁俗晕医榻B。今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多,張女士到幼兒園接孩子,佳佳要陪張女士的孩子玩,不回家。但是佳佳父母又要回到單位上班,和平常一樣,佳佳的父母將佳佳留給張女士之后就去上班。
那天晚上張女士送佳佳回家的時候一直很小心,可是,沒想到還是發生了意外,當電動車駛向濟南市濟陽區經三路與經三路交叉路口時,她一直很小心地把佳佳送回家,但沒想到還是發生了意外。次日,佳佳被送往濟南市兒童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皮膚挫傷(左手環指、小指),住院6天,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共支付醫療費用7757.04元。之后,張女士去探望,留下了2000美元。
傷小孩家長控告接送人,一審判決:帶兩個小孩騎自行車違規賠償5000事后,杜女士將張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賠償佳佳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共計6657元。虹口區法院一審認定,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張某某騎電動車載其孩子和佳佳兩名不滿十二歲兒童的出行,顯然違反了這起交通事故,應負相應責任。但是,牛某奇、杜某倩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明知張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輛載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風險,仍將佳佳交付張某某,其責任也應由其承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佳佳醫療費用5429.93元,護理費用420元,交通費14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上述費用共計3989.93元。
初審時,張女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第二審改判:鄰里朋友間的相互幫助值得肯定,不必負責任。第二次,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幫工”,是指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常常存在于親友、同事、鄰居之間的特殊社會關系,其特點是臨時性,也可以理解為一般所說的助人。張小姐幫助佳佳父母照顧女兒佳佳,雙方未約定報酬,成立無酬幫工關系。由于在協助照顧佳佳的活動中,張女士受傷,佳佳父母作為被扶工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起車禍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的一條馬路上,張女士騎著電動車載著她的孩子和佳佳兩個十二歲以下兒童,違反了非機動車載人規則。但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明知張女士駕駛非機動車輛只裝了一名兒童,為避免出現危險,但為了避免出現危險,佳佳還是將佳佳交給張女士待孩子玩完后送佳佳。而張女士作為幫工將佳佳安放在固定的安全座位上,而把自己的孩子放在有安全隱患的腳踏板上時,已盡了相應的義務,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有過錯,更應由其家長承擔,因此,佳佳父母應負起責任。對這一傷害事件,佳佳家長也表示認同,沒有證據證明是張女士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因此,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要求她對這起意外事件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張女士這位鄰居朋友間友好行為、互相幫助、團結友好的良好道德風尚值得肯定。嘉佳受傷后,雙方都很痛心,佳佳父母應正確對待這次意外,不應遷怒于張女士。 上海虹口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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