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行為是指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在取得許可后,未按照許可的內容和范圍從事經營活動。這類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的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原則,也會對消費者和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嚴格打擊。但是,對于在審理期間相關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的非法經營行為,其定性卻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虹口刑事律師將就此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非法經營行為的定性
非法經營行為的法律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需要行政許可的活動,必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違反該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業,并可以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根據該規定,非法經營行為的本質是從事需要行政許可的活動卻沒有取得許可。
非法經營行為的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等行政處罰。因此,對于非法經營行為的定性,應當以是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證為依據,如果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則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審理期間行政審批項目取消的情況
在實際案件中,有時因為各種原因,一些行政審批項目在審理期間會被取消,這種情況下,非法經營行為的定性就變得比較復雜。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審批法》規定,行政審批機關不得擅自停止行政審批,已經開始審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審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取消審批項目。如果行政審批機關在審理期間取消了相關行政審批項目,那么該企業或個人就無法獲得行政許可證。此時,對于該企業或個人的非法經營行為,如何定性?
審理期間行政審批項目取消的情形下如何定性在審理期間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行為的定性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企業或個人在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前已經取得了相應的行政許可證,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那么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就不屬于非法經營行為。
但是,如果企業或個人在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前沒有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證,或者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已經過期,那么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就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此時,企業或個人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例如被責令停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三、上海市非法經營行為的相關法律案例
上海市閔行區工商局對某商場實施行政處罰案某商場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超市經營活動,并在經營期間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上海市閔行區工商局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罰款,并吊銷了其營業執照。
上海市嘉定區工商局對某建材市場實施行政處罰案某建材市場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經營期間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上海市嘉定區工商局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罰款,并吊銷了其營業執照。
以上兩個案例均是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典型案例,對于這樣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結論
總而言之,在審理期間相關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的情況下,對于非法經營行為的定性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企業或個人已經取得了相應的行政許可證,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那么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就不屬于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企業或個人在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前沒有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證,或者取得
的行政許可證已經過期,那么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就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虹口刑事律師提醒大家,非法經營行為受到了嚴格的打擊和管理,各級行政機關對此也高度重視。非法經營行為對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覷,希望廣大企業和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合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