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開車不小心撞死了兒子,夫婦二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下面上海黃埔刑事律師為您梳理案情
2020年8月,吳先生從上海出發,開車出門辦事。不料,車子開走時,自己剛滿2歲的兒子小吳正在汽車旁邊玩。
陳先生未注意到這一情況,駕車撞上了兒子。最后,經搶救無效,小吳死亡。
由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高等??茖W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的死亡與車禍有關,造成顱腦損傷。據公安機關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吳先生在駕駛機動車時,未按規范安全駕駛,對此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
之后,吳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起案件由保險公司承攬了這起案件,有一百萬元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多元。
承保人認為
小吳是投保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是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他與吳先生不應成為原告,而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車禍發生在吳先生的家門口,并不是車禍。本事故不應歸入交強險及商業險之范圍。
即使考慮到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補償,作為小吳夫婦的監護人,吳先生和其監護人并未履行相應的監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裁定理賠金額達111萬元
經過法庭審理,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承保人,應當按照法律及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小吳父母,吳先生夫婦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權利人(也就是原告的身份)。在保險賠償之外,小吳媽媽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法律上并無抵觸,法院予以批準。
另外,本案中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系一對父子關系,但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點,駕駛人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行為,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保小吳是司機家屬的一員,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案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庭最后裁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萬元。如果是商業三者險,一百萬元的賠償是按責80%。上海黃埔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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