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凱里市法院在法庭上宣判高空拋物罪。被告潘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款3000元。本案是凱里市法院審理的第一起高空拋物案。
案例介紹
2021年9月26日19時許,被告潘在凱里市某社區飲酒時,因樓下母嬰店做產品推廣活動,聲音嘈雜,被告潘感到煩躁不安,于是將飲用的平底玻璃從四樓家中扔出窗外,撞到樓下受害人趙,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判決結果,法院認為被告潘從建筑物上扔東西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成立。被告潘歸案后,可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獲得被害人的理解,自愿認罪,可以寬大處理。因此,他作出了上述判決。
上海黃埔刑事律師分析
近年來,高層建筑不時發生拋物和墜物現象。這種現象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影響行人和樓下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依法懲治高空拋物罪,確保人民頭頂安全,2021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1)》增加了對高空拋物罪的指控,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高空拋物罪的處罰。
高空拋物行為風險高,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我希望公眾能接受警告,不要嘗試法律,意識地抵制高空拋物罪,從自己做起,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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