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我國三大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種類: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靜安專業刑事律師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分類與證據種類的區別:
第一,證據的分類并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
第二,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第三,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
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于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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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例如,證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殺死某丙的證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殺人的口供,都屬于直接證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間接證據。例如,被害人的尸體,只能證明發生殺人或者重傷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兇犯,所以是間接證據。
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
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
不能忽視傳來證據的作用。
四、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輕重情節的證據,是有罪證據。
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靜安專業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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