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1月6日11時許,湟中區漢東鄉某村疫情防控檢查點,違法行為人馬某某駕駛黑色轎車,對其駕駛車輛進
卡。
調查處理
甘河公安局的民警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處置。經過調查,馬不顧疫情防控檢查點工作人員開著黑色轎車,直接沖卡。違法者馬馬招招供??傊?,馬匹拒絕執行緊急狀態的決定,并且構成犯罪??紤]到馬匹悔改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1款第1款(一)項,決定給予馬匹200元行政處罰。
上海嘉定刑事律師分析
拒絕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和命令,是指違法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而不能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1款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對其作出的決定的,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罰款。當前,本市疫情防控正常進行。民眾應積極配合相關政府部門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但是在這次事件中,違法者無視疫情,對政府的通告視而不見。對轄區內值班人員實行體溫登記、體溫測量、體溫監測等。
典型意義
大家對疫情控制負有責任。每一個人都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自覺接受體溫檢測,掃描健康碼、行程碼,出示核酸檢測報告及信息登記,做好查驗、封控、隔離等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對拒絕配合、隱瞞事實、擾亂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上海嘉定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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