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綏化明水縣的卡車司機李海峰(音譯)在 Jinmailang (日清)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4包“誘人的酸辣牛肉面”作為午餐,他發現這包醋含有異物,是過期食品,于是向伊美朗公司索賠450萬元。嘉定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IMELANG 只愿意“懸賞”7盒方便面和電話費,并于今年5月向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報告。5月29日,邢臺龍堯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李海峰后來被河北警方列為網上追逃嫌疑人。
在生活中,消費者權益倡導高索賠失敗,反被指控敲詐勒索的案件并不少見。其中最著名的是黃靖的“天價索賠”、2006年2月,黃京華花20,900元買了一臺華碩 V6800V 筆記本電腦。此后,她因故障多次與華碩談判,并提出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的罪名逮捕。
這類案件有很多共同點。它們都是在遭受消費者侵權之后提出的高額索賠或“天價”索賠。他們都聲稱,如果他們不做出聲明,他們就會暴露在互聯網和媒體面前。他們都被指控在談判賠償的過程中進行敲詐勒索。
從侵權索賠的受害者、消費者權益維護者,到因“涉嫌敲詐勒索”而被拘留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似乎只有一步之遙,只要有“天價索賠”的陰謀,就可能是形勢突然逆轉的本質,但事實并非如此。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勒索受害人為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產的行為。顯然,權利保護主張與勒索的界限在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意圖,是否客觀地實施了“威脅或勒索”。
所謂“非法占有”,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根據的純粹“勒索”占有行為。當消費者遭遇消費者侵權時,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屬于“事出有因”,依法有證據,不屬于“非法占有”。
所謂“威脅勒索”,必須是性質嚴重的,具有非法性和脅迫性,危害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迫使對方接受條件交出財產。對于弱勢消費群體提出的“天價索賠”,企業可以完全拒絕,也可以協商解決方案。
他們還可以建議消費者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采取行動,而不受消費者的控制,“天價索賠”本身并不構成敲詐勒索。至于消費者向有關當局作出聲稱、舉報或投訴,并向社會及傳媒作出曝光的行為,由于既是一種監管行為,亦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手段,因此并不屬于勒索罪,即“威脅或勒索”。
回顧2007年11月黃靜案,在海淀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2008年9月,她發布了一份刑事賠償確認書: “黃靜權利受到侵犯后要求賠償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而是保護權利的行為。500萬美元是對權利的過度保護,而不是勒索?!?
可見,天價索賠只是“權利保護過度”的問題,媒體曝光不等于“威脅或勒索”,本質上屬于消費者保護范疇,不觸及刑法。
基于侵害合法權益的“天價索賠”不等于敲詐勒索; “過度保護權利”也受到民法的規制,不需要刑法,只要社會危害性足夠嚴重就可以使用刑罰。隨意犯罪是違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不是法律的幸福,也不是人民生活的幸福。而面對過于強大的企業,消費者只會被嚇倒,選擇“用腳投票”。
嘉定刑事律師認為,無論對于商家、消費者,真誠交流溝通、協商是化解此類問題糾紛的基礎,消費者我們需要進行理性維權、注重教學方式,商家同時也要大度認錯、誠懇道歉,像金麥郎“給予7箱方便面算是對消費者可以提出自己意見的獎勵”的“獎勵性”賠償,完全是居高臨下、不愿認錯的傲慢姿態,或許他們也是為了激起學生消費者天價賠償的一個重要誘因。
嘉定刑事律師告訴您以假貸款合同 | 嘉定刑事律師來講講如何理解用違 |
嘉定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自動投案后 | 在套路貸中為了索債非法拘禁會怎 |
嘉定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套路貸是否 | P2P收購黑色產業鏈是怎樣的?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