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在自己的營業場所從事期貨交易可行嗎?
吳某某在某區域開設營業場所,私自開展期貨交易活動,并聘請他人在營業場所從事期貨交易的準備和運營。吳某某采用的交易操作方式是:每當買方進行一次交易,營業場所就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吳某某在非法從事交易活動4個月左右時,準備自首,但恰好被公安機關抓獲。截至案發時,吳某某設立的營業場所非法經營期貨總額600多萬元,經營期貨交易700多次,收入20多萬元。
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人民檢察院以吳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未經批準從事期貨交易,違反非法經營罪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吳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當予以支持。同時,考慮到吳某在準備投案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主動上繳違法所得并繳納罰款,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被告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款十萬元。
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說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特許經營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商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本結算業務的;
?。ㄋ模氖缕渌欠ń洜I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如非法買賣外匯、出版物、電信業務、彩票,以及在生產和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擅自設立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或從事互聯網服務經營活動。
其次,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是指無資格經營期貨業務,或者有資格經營期貨業務,但超出法定經營范圍的經營期貨業務。根據《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例如,在中國大陸從事黃金衍生品交易、黃金現貨交易、黃金期貨交易、黃金期貨經紀業務和黃金進出口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
綜上所述,非法從事期貨交易屬于非法經營罪的范疇。未經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行為人在其營業場所進行期貨交易,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目前,通過微信、QQ等社交平臺開展各種形式的商業活動并不少見。但是,為了在法律范圍內進行,一些人因擅自在微信上購買、銷售彩票、香煙、化妝品隱形眼鏡等而被判非法經營罪。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要規范自己的行為,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如有疑問,可及時咨詢法邦專業律師,避免意外違法犯罪。上海專業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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