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超過3個月。上海經濟犯罪律師帶你看看具體量刑標準。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供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大量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大量公款不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屬于個人使用,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屬于個人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超過300萬元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巨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情節:
(一)挪用公款超過100萬元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資金,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情況。
第六條挪用公款屬于個人使用,從事營利活動或者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500萬元以上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情節:
(一)挪用公款超過200萬元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資金,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還,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
(四)其他嚴重情況。
上述規定告訴我們,挪用公款罪的,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是最接近權力的人。除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外,我們還應該更加注意自己的行為,不要試圖越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
挪用公款罪的實行行為如何認定? | 上海經濟犯罪辯護律師解析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