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資詐騙案律師 根據《條例》給刑事訴訟帶來的新要求和新變化,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李天行對近年來我國與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相關的立法、規范性文件、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進行了梳理、分析和解讀,僅供參考。
一、總體原則。
(a)進一步澄清網絡犯罪的范圍。
《條例》第二條在界定信息網絡的基礎上,明確了網絡犯罪的內涵和外延。
1.通過列舉闡明了信息網絡的外延。
《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明確,信息網絡不僅包括計算機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包括蜂窩移動通信網絡、衛星移動通信網絡等)等典型信息網絡形式。),還包括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局域網,基本覆蓋了現有的所有信息網絡形式。
2.澄清了網絡犯罪的三種情況,即:
?、裴槍π畔⒕W絡的犯罪;
(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
(3)其他上下游相關犯罪。
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和相關法律,我們將這三種常見犯罪整理如下:
(二)進一步明確檢察監督的要求。
1.加強刑事訴訟監督。
《條例》第三條要求檢察機關加強對全鏈網絡犯罪案件的懲處,注重發現上下游線索,通過立案監督加強對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重點是在立案監督、批捕監督、審查起訴監督、介入指導偵查監督和日常監督中,追查、起訴、通知立案或移送有關部門。同時也注重監督的兩面性?!稐l例》第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
2.將監管職能擴大到行政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管理。
除刑事訴訟程序外,《條例》第四條還要求檢察機關做好犯罪預防工作,通過案例解讀和檢察建議等方式,加強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和企業的網絡犯罪預防和治理,凈化網絡空間。
(3)重新確立多犯罪地管轄原則。
除了刑事訴訟法確立的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的基本原則外,對于多個犯罪地的網絡犯罪案件,按照“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公正處理)的原則確定管轄范圍,它不同于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和《若干意見》確定的初步受理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的管轄
關于管轄爭議的解決,仍沿用以前的規定,協商優先的原則,但不能由共同的上級檢察機關進行協商。關于網絡犯罪管轄權的相關規定詳見附件一。
(四)確立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
《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應當建立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與處理網絡犯罪案件的制度,檢察技術人員應當加入案件處理小組,協助處理案件。
(5)明確了辦案的兩個原則。
1.利益相關者案件所涉人員的區別對待原則。
《條例》第九條要求,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犯罪或者網絡犯罪案件,應當根據犯罪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地位和作用等綜合判斷,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劃分刑事偵查的必要性。避免了“一刀切”打擊過多的情況,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要求一直進行案件的處理。
要及時檢查涉案凍結財產,阻斷涉案財產轉移鏈條,督促涉案人員返還贓物并賠償,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利益。它還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能夠及時返還贓物并支付賠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這符合“恢復性司法”的理念。
二、進一步明確對證據收集機制的干預和引導。
(1)明確取證的介入和指導程序。
1.檢察機關不主動提前介入的,必須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2.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參與領導取證,只有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才可以。
(二)對干預和取證的重點進行了界定。
檢察機關介入指導取證,僅在以下五個方面提出指導取證意見:
1.案件的調查方向和可能適用的罪名;
2.證據的收集、提取、保存、固定、檢查和分析;
3.相關犯罪線索;
4.追求虧損工作;
5.其他。
同時,《條例》第十六條要求逮捕后繼續偵查的大綱和不逮捕后補充偵查的大綱也要根據以上五點提出。
(3)明確干預和引導取證的工作界限。
參與指導取證的檢察機關不直接進行案件調查處理。比如在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收集證據時,他們只通過以下方式了解案情:
1.獲取案例材料;
2.參與公安機關的案件討論;
3.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情況;
4.了解并參與電子數據的收集和提??;
5.其他方式。
(四)明確證據收集意見的方向。
《條例》第15條明確了證據收集干預和指導的六個方面:
三.案例評審的規則和要求。
(1)一般要求。
《條例》第七條要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時,應當加強對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保存和固定的審查,充分利用同一電子數據的多重關聯證明功能,綜合運用電子數據和其他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二)審查要點。
《條例》第11條要求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重點是主體身份、技術手段的違法性、上下游行為的相關性等。,注重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主要是:
1.主體身份。要結合整個案件的證據,重點關注犯罪嫌疑人與原始存儲介質和電子數據的關聯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網絡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同一性;
2.客觀行為。應當結合整個案件的證據,側重于所使用的程序工具和技術手段的功能及其實現方式,犯罪行為與結果的相關性;
3.主觀方面。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的認知能力、專業水平、過往經歷、人事關系、行為次數、獲利情況等綜合認定;
4.情況和后果。結合網絡空間和網絡行為的特點,應從違法所得、經濟損失、信息系統破壞、對網絡秩序的危害程度、對受害者的危害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相關審核要點詳見附件二。
(3)自我考察。
1.明確的自我檢測條件。
(一)公安機關未收集證據,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的;
(2)退回補充調查不符合補充調查要求的。如果兩份補充調查的回報仍然達不到起訴要求,如果不自行調查,只能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2.自我檢測要求。
(1)檢察官不得少于兩名。
(2)技術部門和警察部門可派人員協助安全。
(三)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4)公益訴訟。
《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應當移送負責公益訴訟的部門。
四、電子數據審查規則。
(1)通過枚舉明確電子數據的外延。
《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電子數據是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具體名單如下:
(二)電子數據取證方法和審查規則。
電子數據取證方法包括: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檢查和調查實驗;電子數據檢查和評估。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包括:抓取和密封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的在線提??;凍結電子數據;獲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應圍繞客觀性、合法性和相關性的要求進行全面審查。審查要點見附件三。
(3)明確了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的使用標準。
行政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4)處理有缺陷和變更的電子數據的規則。
1.瑕疵證據。
如果明確下列情形中的瑕疵證據可以補正或者合理解釋,則可以使用,否則不作為最終判決的依據:
(1)未以密封狀態轉移;
(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證據收集人、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未明確標明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和格式的;
(4)有其他缺陷。
2.變化的證據。
上海集資詐騙案律師 添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等。,它們并非都不可用。如果經司法鑒定或當事人確認,認定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數據沒有發生變化,或者能夠恢復電子數據的原始狀態,并且能夠查明變化過程,可以作為結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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