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并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八恕笔窍鄬ψ约憾缘?,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后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后,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接下來就由上海十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侵入住宅罪任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標準
1、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缎谭ā返诙偎氖鍡l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應當指出的是,雖然《刑法》關于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條沒有規定“加重情節”,但由于《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情節明顯較輕且不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視為犯罪”, 并非所有侵犯他人住宅的行為都應被定罪。 只有嚴重損害他人住所的安全或保障時,該罪行才可受到懲罰。 盜竊未遂或者不符合立案標準的入室盜竊,如強行進入或者拒出、以破壞手段進入房屋、使用兇器進入住宅、因機會主義盜竊而藏身住宅等;盜竊行為不受處罰的,鑒于其潛在危害較大, 當破壞居住的安寧生活時,應當對侵犯罪進行處罰。
二、犯罪主體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2、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于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征。
3、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濫用職權犯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從重處罰。和非法搜查罪一樣,在認定司法社會工作研究人員犯非法入侵住宅罪時,必須要看其是否利用了律師自己的職權或者濫用了我們自己的職權,如果該司法實踐工作相關人員只是以企業一般通過公民的身份信息實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那么他們就不能對其從重處罰。以上就是上海十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侵入住宅罪任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十大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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