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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分析父母欠債子女財產可以被執行嗎?

              時間:2022-01-04 12:34 點擊: 關鍵詞: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分析,借貸糾紛

                ?案例簡介

                1.唐杰訴殷明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2月13日作出判決,有效判決認定,貸款為殷明慧夫婦的共同債務,其丈夫朱年瑞2004年去世,裁定殷明慧償還貸款1362600元,但殷明慧并沒有按時履行生效判決所規定的還款義務。2018年重新開始審理案件。

               

                2.朱年瑞名下的15×××29賬戶流水顯示,轉賬和卡存卡取款均為正常操作,自2004年9月21日起卡取現金約35萬元,去向不明。

               

                3.2014年,朱丹購買的房產為313566元,其中貸款15萬元。2017年又購置了683940元的另一套房產,其中貸款49,000元。2017年,朱丹與江西億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共計359334元。

               

                4.朱丹于2009年11月加入依利(廣州)開關元件有限公司,在任職后至2018年,月薪約2400元,3000元,3700元,4200元,4400元,4200元。

               

                5.唐杰以財產混同為由請求追加尹明慧的女兒為被執行人,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執異63號執行裁定駁回追加申請;江西高等法院(2019)贛執字第59號執行裁定撤銷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執字第63號執行裁定書。

               

                6.經審查,南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贛01執異152號執行裁定,駁回其補充申請。在唐杰再次提出復審申請后,江西高等法院最終維持南昌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執異152號執行裁定。

                                                          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分析父母欠債子女財產可以被執行嗎?

               

                裁判要點

                此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增加朱丹作為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一,就是唐杰所說的朱年瑞.尹明輝家和女兒朱丹的混合財產,非公司法人.合伙.股東.合伙人混合財產。事實上,主張父母與子女之間以財產共有形式惡意轉移財產,因而不適用于執行變更,附加規定應增加被執行人。

               

                第二,朱年瑞于2004年訴訟前去世,既非訴訟參與者,也非執行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在法律文件生效后轉讓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法院不能執行的主要適用范圍。

               

                此后,朱年瑞生前從銀行存款賬戶中累計支取了一定金額的現金,資金去向不明,朱丹基于無法購買2014年廣州按揭貸款購買的兩套房子并不能證明朱丹已從朱年瑞生前轉移到朱丹的名下。

               

                第三、是由于沒有證據證明尹明輝在本案的民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將財產轉讓給女兒朱丹,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即便事實已經證明存在,但被執行人尹明輝仍應依法承擔司法處罰或刑事責任。唐杰據此申請增加第三人朱丹為本案被執行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最終,在本案中,盡管被執行人尹明輝的丈夫朱年瑞被認定為本案的債務人之一,但朱年瑞在本案訴訟前已經死亡,本案執行依據的民事判決并未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朱年瑞也不是本案的被執行人。所以,復議申請人唐杰以朱丹為理由,申請讓朱丹成為本案被執行人,超出了《執行變更附加條款》第十條規定的主體適用范圍。

                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分析

                第一,家庭成員惡意以共同財產的形式轉讓財產,混合財產,申請人據此申請追加一方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追加股東,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如超過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申請執行人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第二,是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變更申請的,增加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應當予以支持。繼承者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

               

                法律法規

                關于民事執行變更及當事人若干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1條執行期間,申請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增加當事人。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10條被執行人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變更的,增加公民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支持。繼承者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

                第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一項法律文件產生法律效力后,隱瞞.轉讓.出售損害財產或者免費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免費為他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不能執行的;

               

                (二)未經人民法院允許,隱匿.轉移.毀損、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

               

                (四)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絕協助執行。上海借貸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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