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先生是湖南省岳陽縣某村人,今年33歲。2017年4月30日凌晨1時許,徐先生發現家中摩托車丟失后立即報案。報案后,徐先生分析,大路上有監控,小偷駕駛摩托車從大路逃跑的可能性較小,遂駕駛汽車沿一條山路追尋小偷。 不久,徐先生發現前方一男子(付某某,1992年6月生,湖南省岳陽縣人)騎著自己的摩托車逃竄,徐先生加大油門追趕期間,曾打開車窗對小偷喊話讓其停車,但小偷付某某不理會,徐先生只好繼續追趕。不久,兩車發生碰撞,付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付某某先后在當地三家醫院住院治療,花費1.9萬余元。交警部門認定,徐先生駕駛車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付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后,公安機關查實,2017年2月至4月,付某某伙同他人盜竊摩托車四次,參與盜竊摩托車多輛。 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盜竊罪,付某某被湖南省岳陽市平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出獄后,付某某再次在當地醫院診療,花費1.2萬余元。 2019年8月,傷情鑒定顯示,付某某面顱骨多發骨折,傷殘評定為十級。此后,付某某又在當地醫院治療,花費3萬余元。2019年8月,付某某將徐先生及徐先生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岳陽縣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7萬余元。 法庭上,徐先生及其代理律師辯稱,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是由于付某某盜竊徐先生的摩托車,徐先生為了打擊犯罪行為和保護自己合法財產所有權,在追抓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付某某駕駛摩托車左右搖擺,致使徐先生追尾。徐先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部門事故責任劃分不公,付某某應承擔全部責任。另外,徐先生只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只能在保險限額和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裁判
岳陽縣法院審理認為:徐先生駕駛車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而發生追尾事故,應當負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付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中,原告付某某盜竊被告人徐先生的摩托車,有明顯的重大過錯,法院酌定原告承擔90%的責任,徐先生承擔10%的責任。
2019年11月,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付某某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萬余元,徐先生賠償付某某損失1255元。 一審宣判后,付某某和保險公司不服,雙方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付某某上訴稱,徐先生系故意撞傷他,且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90%的責任明顯不當,請求增加賠償門診費、修補牙齒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合計5萬余元,在交強險之外由被上訴人按70%的責任承擔損失。 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支持付某某被監視居住期間的誤工損失,顯然是在認可犯罪;付某某之所以受傷,是其自身犯罪行為所導致,如果犯罪行為能夠得到精神撫慰,怎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少賠償2萬余元。 岳陽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車主徐先生發現自己的摩托車被盜后駕車追趕,目的系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由此產生的糾紛應當認定為健康權糾紛。徐先生知曉對方系偷竊自己財產的嫌疑人,其超過前車的行駛速度并逼停前車的目的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義上的過錯,且兩車發生碰撞也不屬于意外事件造成,一審將本案認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錯誤,應予糾正。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對于正當防衛人,不能予以過高的注意義務。從常理來看,如果既要求徐先生與犯罪嫌疑人駕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又使其能夠實施正當防衛、制止犯罪行為并追回自己的車輛,二者顯然是矛盾的。故即使付某某因此受到人身損害,但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徐先生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應對付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因本案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付某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如果判決徐先生對付某某承擔民事責任,無異于鼓勵犯罪,并使公民在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顧慮重重,不敢于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一審判決將一起正當防衛人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為定性為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錯誤判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應予改判。 2020年6月,岳陽中院二審判決撤銷岳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付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付某某負擔。
律師普法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然后,實踐中判斷是否是正當防衛,從以下要件判斷:
1、有侵害現實。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于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
2、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后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3、防衛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4、針對侵害人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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