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與敲詐犯罪,哪一個重,應根據實際犯罪事實后果來定,在法律上對兩種犯罪事實的初審判決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兩方對判決認定情況也不相同,應由法院審查認定并判決處理。強制交易罪與敲詐罪中哪一個罪重,上海敲詐勒索律師解答。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罪哪一個罪更重
1.強迫交易罪和敲詐罪應根據犯罪事實來確定哪一個重。
2.法律基礎:《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犯下下列行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最多可判處三年至七年監禁和罰款:
1)強買強賣貨物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投標.拍賣;
4)強迫他人轉讓或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某一特定業務活動。
第七百七十四條:敲詐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最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罪有何不同
強制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存在嚴格的區別:
1.對象不同。它侵害的對象是復雜的對象,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個人權利.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罪侵害的對象是一種簡單的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性不同。強制交易犯罪實施者可以對受害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罪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如果行為人當面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則不在敲詐罪的范圍內,這一點最重要。第二,本罪行為人在逼迫對方達成交易后,將以一定金額的金錢或商品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無償地占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制交易犯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以獲取不法利益,而敲詐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對公私財物的非法占有。
4.主體不同。強制交易罪中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而敲詐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強迫交易罪與敲詐罪是較為常見的犯罪,對有關情形的處理與認定,對此,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合法處理,因犯罪事實認定的判決結果不同,沒有哪一種犯罪事實更加嚴重。上海敲詐勒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