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本應轉讓給員工的報銷款誤打給同名客戶,客戶以欠款為由拒絕返還。公司如何維權?下面上海刑事律師為您介紹案例。
近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公司補充的證據,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裁定同名客戶返還匯款和利息。
由于工作需要,一家公司派員工張購買了一批電腦,共花費29187.97元。在報銷過程中,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將這筆錢匯入了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張(與公司員工同名)賬戶。此后,在聯系了張后,公司拒絕返還,但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返還公司的匯款和利息。
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一家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家公司拒絕接受上訴。在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一家公司補充提交了與員工張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購買電腦的發票。同時,主審法官直接通過在線詢問與公司員工張的視頻連接確認了相關事實。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二審與張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張購買電腦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公司?員工張是真實的,購買電腦的情況是真實的,金額也可以與轉賬金額一起確認。相反,其客戶張未能證明公司匯入其賬戶的資金是由于雙方的法律關系而獲得的,應確定其獲得了不當利益,符合不當得利條件,并有權要求對方依法返還相關資金。然后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在法庭結束后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聲稱權利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否則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導致敗訴的不利后果。在本案的一審中,原告公司只提交了轉讓記錄,但未能提交其他證據,導致一審敗訴。在二審中,公司補充提交的相關證據和審判聯系發現的事實可以確認錯誤轉讓的真實存在,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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