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涉外刑事訴訟包括涉外案件的刑事訴訟,但又不僅指涉外案件的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不是涉外案件,但由于案發時或案發后的一些特殊情況,使得這些案件的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或者需要在國外進行,例如,目擊案件發生的證人是外國人或雖是中國人,但訴訟時已身在國外;案件發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國外等。
涉外刑事訴訟在程序上有涉外因素,因而在處理案件時需要采取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例如,在調查取證,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達等方面,都要采取與非涉外刑事訴訟所不同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一、案件范圍
只有以下幾種案件才可能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1.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及外國法人犯罪的案件。
在這種案件中,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是被害人,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故應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2.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中國國家、組織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案件。
這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國公民或法人,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也應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3.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侵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的合法權利、觸犯中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案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中國有義務管轄的國際犯罪行為。
5.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公民實施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6.某些刑事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7.外國司法機關管轄的,根據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外國司法機關請求中國司法機關為其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案件。
二、適用法律
1.外國人的范圍: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國籍不明的人、無國籍人。
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國籍確認:
?。?)外國人的國籍,根據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確認;
?。?)國籍不明的,根據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確認。
?。?)國籍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國籍不明”。
2.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3.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三、特有原則
?。ㄒ唬┻m用中國刑事法律、信守國際條約相結合
司法機關及訴訟參與人在進行涉外刑事訴訟時,除了要遵守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遵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除非中國對該條款有保留。
?。ǘ┩鈬斒氯讼碛兄袊梢幎ㄔV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
具有外國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及外國籍法人)在涉外刑事訴訟中,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他既不能享有本國法規定的訴訟權利,也不必遵循本國法所規定的訴訟義務。
?。ㄈ┦褂弥袊ㄓ谜Z言文字訴訟
1.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外國籍當事人提供翻譯。
2.法院的訴訟文書為中文本。
外國籍當事人不通曉中文的,應當附有外文譯本,譯本不加蓋法院印章,以中文本為準。
3.外國籍當事人通曉中國語言、文字,拒絕他人翻譯,或者不需要訴訟文書外文譯本的,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聲明。
?。ㄋ模┩鈬斒氯宋兄袊蓭熮q護、代理
1.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或者外國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
2.外國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
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應當提供與被告人關系的有效證明。
3.外國籍當事人委托其監護人、近親屬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供與當事人關系的有效證明。
經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法院應當準許。
4.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應當由其出具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案。
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高法解釋》第45條規定處理。
5.涉外刑事訴訟中的送達
?。?)涉外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共7種):根據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外交途徑、使領館代為送達、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向外國單位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郵寄送達、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程序:外國駐華使領館→我國外交部主管部門→最高法院→轉有關法院辦理
四、特有制度
?。ㄒ唬┕茌?/span>
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21~23條規定的以外,由基層法院管轄。
必要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若干基層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
?。ǘ⑻囟ㄊ马椡ㄖ嘘P國家駐華使、領館
1.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法院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通報同級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并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
?。?)法院決定對外國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公開審理等事項;
?。?)宣判的時間、地點。
2.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
3.對外國籍被告人執行死刑的,死刑裁決下達后執行前,應當通知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
4.外國籍被告人在案件審理中死亡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并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
5.需要向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通知有關事項的,應當層報高級法院,由高級法院按照有關規定通知。
?。ㄈ┨揭?、會見在押外國籍被告人
1.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在押的外國籍被告人享有與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聯系,與其監護人、近親屬會見、通信,以及請求法院提供翻譯的權利。
2.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外國籍被告人在押,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提出。
3.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外國籍被告人在押,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提出,并依照有關規定提供與被告人關系的證明。
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可以批準。
4.被告人拒絕接受探視、會見的,可以不予安排,但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聲明。
?。ㄋ模┕_審理
1.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2.公開審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國籍當事人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旁聽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當安排。
3.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國籍當事人國籍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提供裁判文書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提出,法院可以提供。
?。ㄎ澹┫拗?、暫緩出境
1.對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
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可以要求暫緩出境。
2.法院決定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應當書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審理終結前不得離境,并可以采取扣留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辦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證件的,應當履行必要手續,并發給本人扣留證件的證明。
?。﹣碜跃惩庾C據材料運用
1.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
材料來源不明或者其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五、刑事司法協助
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一國法院、其他司機,根據另一國法院、其他司機請求,代為、協助實行刑事訴訟有關司法行為。
狹義(送達、取證):與審判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包括:送達、詢問證人和鑒定人、搜查、扣押、有關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關法律資料等
廣義:送達、取證+引渡、承認、執行外國判決、裁定
?。ㄒ唬Y源
協議、國際條約、互惠原則
?。ǘ┓梢罁?/span>
1.國家間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2.國家間共同參加國際公約
3.國家間臨時達成關于刑事司法協助互惠協議
4.國內法規
?。ㄈ┲黧w
1.我國司法協助的主體(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
2.國外司法機關
?。ㄋ模┏绦?/span>
1.外國法院請求事項限制:有損中國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法院不予協助
2.法院間請求司法協助程序。上海刑事律師排名
小夫妻共同買房 網簽購房合同,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