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性的婚姻撤銷程序,是科學立法、依法治國的要求。
上海著名律師排行 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范圍。
基于“婚姻登記屬于行政確認行為”這一理由,將婚姻效力案件作為行政程序處理,根據這種理由邏輯,由婚姻登記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處理范圍,因此,所有婚姻無效(包括可撤銷婚姻)案件都應作為行政訴訟案件處理,因為這都是“屬于行政確認行為”。顯而易見,上述理由是不成立的。這主要是因為:第一,沒有弄清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的區別,也沒有弄清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婚姻登記性質的認識,本人已在《婚姻訴訟的前沿性理論與審判實踐》一書中作了詳細論述。結婚登記所產生的婚姻效力糾紛,屬民事案件處理,在世界范圍內通用。這一點沒有爭議。以下對由婚姻登記引起的糾紛如何具體區分為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作一簡單介紹。
行政案件和婚姻登記民事案件的劃分標準主要是所涉法律關系的性質。婚姻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效力,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屬于民事案件;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關系,是行政案件。
由婚姻登記引起的糾紛,可分為單純行政違法侵權和婚姻無效兩類。行政案件中所稱的婚姻登記,僅指行政違法侵權案件。這就是訴訟標的是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承擔違法侵權責任的案件。它的范圍包括:1.無正當理由拒絕婚姻登記;2.越權撤銷婚姻登記;3.不履行法定職責,在婚姻登記中錯誤登記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4.在婚姻登記中亂收費、亂罰款案件;5.在婚姻登記中要求當事人附加其他義務的案件;6.因違法瀆職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如毀損婚姻登記檔案等案件;
結婚登記民事案件,是指關于婚姻效力的爭議案件,也就是關于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有效的爭議案件。因此,凡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效或無效的案件,均屬民事案件,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第二部分,劃分婚姻登記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一、不得以婚姻登記機關的過錯為判斷行政案件的標準。
凡當事人要求解決婚姻關系效力問題,其訴訟標的為婚姻關系,其基本性質為民事婚姻法律關系效力之爭。因此,不管行政機關是否有過錯,都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二、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登記行為或確認無效之情形,不宜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首先,當事人的真實目的是通過撤銷婚姻登記而否定婚姻效力。撤銷婚姻登記行為或確認無效在表面上表現為行政案件的某些外在特征。但是由于它直接產生了消滅或無效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因而在本質上是一種否定。
二是單純審查“婚姻登記行為”,脫離了訴訟主體。是否撤銷結婚登記審查的對象本質上是婚姻關系,而非登記行為。判別標準或應以婚姻關系是否有效為要件,其實質是對婚姻效力的審查與判斷。
婚姻效力決定了婚姻登記行為的效力;結婚登記行為是否被撤銷或確認無效,不能由登記行為本身違法與否來判斷,而應由婚姻關系是否有效來判斷。從伸言來看,婚姻登記行為違法性并不能決定婚姻登記行為是撤銷還是無效,只有婚姻民事關系有效與否,才能決定婚姻登記行為是撤銷還是無效。登記行為的效力由民事婚姻關系的效力決定。這類案件本質上屬于民事案件,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第四,行政程序由于功能的限制,不能有效地處理此類糾紛。民事訴訟中的婚姻效力判斷,往往受到功能等諸多因素的限制,很難作出正確有效的判斷,甚至還可能出現一些“卡殼”(超過起訴期限等)現象,致使行政訴訟半途而廢。鑒于此,對于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行為或確認無效的行政訴訟,應通過司法解釋,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3.切忌典型地使用錯誤做法,更不要"一刀切",以偏概全。
司法實踐中,一些有瑕疵的婚姻是通過強制執行的行政程序撤銷的,有的人據此認為行政訴訟能夠解決有瑕疵的婚姻,甚至把一些錯誤的案件作為典型案件。那其實是個誤會。至于其受理和撤銷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假定被受理和撤銷的婚姻不存在法律障礙,這也只是一種巧合,屬于“歪打正著”,切忌“一刀切”,以偏概全。由于所謂行政訴訟能夠解決婚姻效力糾紛,往往是具有偶然性的,即只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存在。至少這些特殊條件是:
首先,婚姻登記機關一定有過錯。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顯然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價值和意義。
二是未超過行政訴訟時效。超出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程序不予受理。受理行政程序違法,則存在法律硬傷。
第三,違反婚姻登記程序足以否定其婚姻效力。違法亂紀不足以否定其婚姻效力時,行政訴訟就必須確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和婚姻的有效性,否則其判決功能就難以實現。
第四,其他婚姻形式都不存在需要同時確認的情況。若同一婚姻中存在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兩種形式的交叉,或登記離婚后一方再婚,則行政訴訟就不具備處理這一復雜現象的功能,根本不能提起這類訴訟。
第五,民事訴訟中不存在拒絕舉證、拒絕出庭應訴的情況。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這樣,就可以撤銷該不應撤銷的婚姻。
但在婚姻登記程序瑕疵案件中,同時具備以上幾個條件的案例并不多。就整個案件而言,95%以上的登記機關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或違法行為;95%以上的登記機關超過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90%以上的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交叉并存;登記離婚后再婚,以及民政機關拒不舉證、拒不出庭的情況也經常發生。這兩種情況都不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上海著名律師排行 它作為一種解決特定糾紛的訴訟機制,不僅要符合特定糾紛的性質,而且必須適用于特定糾紛的所有類型,具有普遍的應用價值或指導意義。婚權行政訴訟不僅與其性質相悖,而且僅在少數情況下才能勉強適用,這種訴訟機制或制度顯然無法承擔或完成其應有的訴訟使命,不具備承擔某一特定糾紛訴訟制度的“法律資格”,不符合某一訴訟制度存在的價值,也不能成為解決婚權糾紛的選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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