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毒品買家、毒品持有人、中間人、特勤人員、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朋友等線人,了解他們是如何與犯罪嫌疑人見面的,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販賣毒品還知道些什么。調查應主要了解藥品采購過程,然后進一步挖掘。浦東刑事律師提醒大家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1、如果案件是通過采取控制下交付或其他調查措施解決的,它可以拍攝照片、錄像,并提取犯罪現場的遺骸和實物,以及可能與調查有關的物證。
2、提取書證,為犯罪嫌疑人逃避打擊而偽造銷售審批手續,必要時進行文字鑒定,以確定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3、提取物證,包括毒品、販毒品、交通工具、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訊工具等遺留在現場的物品。
4、藥物檢測,確定藥物的種類、數量(劑量)。
5、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資來源、種類、數量(劑量)、包裝、來源等,應當查證屬實。
6、緝獲毒品后,應當制作緝獲物品清單,如實填寫緝獲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審理結束后,應當制作銷毀物品清單,并將藥品移交有關部門銷毀。
7、審問犯罪嫌疑人。
檢查毒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劑量)、去向、販運數量和真實性;審查販毒的動機和目的;販賣毒品的時間、地點、范圍和全過程;作案工具、交通工具、方式方法、資金渠道、獲利數額、贓款去向都要問;應區分同案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犯罪次數、毒資來源、贓款贓物如何分割,并相互印證口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銷售假藥,是明知是假藥而引誘他人購買或者轉賣牟利。因為沒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只有故意詐騙,所以只要詐騙數額較大,就應該以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假藥,把假藥當真藥賣,應以販賣毒品罪(未遂)定罪。至于銷售摻雜使假的藥品,不管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成分,就應該以販賣毒品論處。
合同詐騙案件:
1、詢問受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的情況(憑主要代理人出具的證明)。詢問欺詐發生的時間、地點、嫌疑人認識的過程、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細節、受騙金額和貨物等情況。
2、詢問案件參與人、中介機構、知情人及相關當事人,了解案件發生前后的事實。
3、小心收到書面證據。其中包括偽造身份證、工作證等證件;偽造介紹信、證件、書信等材料;偽造公章、姓名章等印章;偽造支票、本票、匯票、提單等。虛假合同、虛假協議等。
4、獲取被騙錢款的物流方向相關材料。如銀行往來賬戶和會計部門材料部門的轉賬、轉賬、入賬、支出、現金支取,材料的入庫、出庫、保管、使用等原始憑證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注明來源和提供時間。
5、收拾好你的工具。如私人雕刻、偽造文件、文件、工具等用于犯罪的計算機、計算器、車輛、通訊工具等,并拍攝照片和檔案。
6、追繳贓款贓物并拍照附卷。被騙材料應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
7、被害人有鑒定能力的,應當鑒定犯罪嫌疑人,并作出鑒定記錄。
8、對相關書面材料進行必要的文獻檢索和鑒定。
9、取得工商稅務部門涉嫌犯罪單位的登記材料、財務賬簿、報表等材料,必要時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浦東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審問犯罪嫌疑人。應問犯罪嫌疑人行為(簽訂、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是否以自然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存在虛構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是否存在虛假保證,如何虛構和冒用;是否存在收受對方錢物后逃匿的行為;非法占有款物的價值和去向;作案工具的來源和去向;如有共犯,問如何策劃,分工分贓,分清地位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