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背信罪中的“利用職務之便”,這是外國刑法典中典型的違反信托罪。所謂“利用職權”,是指行為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經理,有權對單位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實施有關行為損害單位利益的經營管理行為。浦東刑事律師提醒大家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1、通過進行詢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當事人及現場目擊證人和知情者,了解企業事故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主要原因、經過、后果等有關工作情況。
2、通過對舉報人或現場人群的訪問和調查,得到肇事逃逸車輛的車型、車輛號碼和車輛顏色,并做好詢問記錄。需要進行身份識別的,應當組織進行身份識別,并做好身份識別記錄。
3、進行現場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繪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拍攝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確定造成事故的是哪種車,行駛方向,車輛軌跡,接觸點。分析事故原因,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4、收集現場車輛散落的碎玻璃、工具、衣服、鞋子、帽子和個人物品。
5、提取醫院搶救記錄、治療的病志、診斷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的規定,對傷殘人員應作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
6、對道路進行交通肇事車輛的技術發展狀況及車體痕跡作出鑒定,了解肇事車輛運行狀況研究以及社會車輛狀況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的因素。
7、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者進行尸檢或尸檢,以確定傷害的位置、程度、情況和死亡原因。
8、涉嫌酒后開車的肇事人應做乙醇檢驗和吸毒檢驗,獲取肇事人員是否飲酒、吸毒的證明,如有并詢問知情人確定飲酒、吸毒時間、地點、數量。
9、與案件有關的技術鑒定材料,包括人的血液、血型和頭發的鑒定,車輛和路面的鑒定,撞擊物的痕跡,現場遺骸的鑒定材料等,制動、照明等性能的技術鑒定,卡車速度的鑒定。
10、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車、物損失進行價格核實,確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后果。
11、對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車輛和駕車人、隨車人以及一些其他企業特征性狀態,應由施工現場目擊者進行分析辨認,制作可以辨認筆錄。
12、取得死者戶籍證明復印件、車輛所有權、使用權及受益人證明。
13、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認清事實,弄清事實,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查明事故涉及的車輛,查明他是否飲酒,是否有駕駛生理、身體狀況和事故的后果,查明事故的原因,并對事故的發生負責。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兌換貨幣犯罪中的“利用職務便利”行為;這里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真幣,是指“利用自己職務上管理企業金庫、出納現金、吸收社會付出,存款等便利生活條件,將假幣調換成真貨幣。
調換假幣問題沒有充分利用不同職務之便的,應視行為的具體實際情況認定為盜竊等罪”。同樣我們需要學生注意的是,利用這個職務便利以假幣換取真幣的,可能構成本罪與貪污罪或者其他職務侵占罪之間的想象競合,應當如何從一重處罰。
浦東刑事律師以上就幾種常見案件的證據規格提出解決一些基本要求,實踐中由于案件的復雜程度不一,現所提出的證據能力要求我們不一定涵蓋所有案件發展情況,應由辦案管理人員視具體研究工作實際情況酌情考慮。對于學習其他未列舉的案件證據可參照以上的證據要求學生進行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