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8年5月1日是李某和王某結婚喜日,新郎李某請了自己的朋友24歲的小黃做伴郎,王請了自己的姐妹27歲的小麗做伴娘,酒席現場熱鬧非凡。做為伴娘的小麗不停的陪著新郎、新娘為客人敬酒,而不勝酒力的小麗卻在婚宴還沒結束時,已經醉得不省人事。下午2時許,伴郎的小黃與小麗的一位姐妹兩人將小麗扶到附近的旅館休息,后來,小麗的姐妹因有事走了,房間里只剩下醉酒的小麗與小黃。據小麗說,當天她喝了很多酒,被人扶回到賓館后她已經不省人事,隨后迷迷糊糊感覺到有個人壓在她身上,想把那人推開卻一點力氣也沒有,不知過了多長時間,又聽到有人進了房間。等她醒來時,發現兩個男人與她一同睡在床上,其中一名是小黃,另一名是小黃的姐夫小劉,她和他們的下身都是赤裸的,這時才知道自己被強奸了,隨后就報了警。據小黃說,事發當天他也喝了很多酒,又看到小麗長得漂亮,送其回到賓館后,因為酒后性沖動,才做出這樣的事,現在回想起來非常后悔。至于姐夫當天為什么也睡在受害人的床上,他也不太清楚。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本案案并不復雜,筆者分析本案目的旨在說明強奸罪共同犯罪之輪奸構成要件。筆者聲明,本案的事實已查清,據已定罪的證據已充分。筆者只從案件的定性上進行分析,不涉及證據的收集及運用問題。以下筆者結合案件,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上海普陀區刑事律師展開討論。
小黃和小劉分別涉嫌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犯罪,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這也是婦女性的自已權的具體體現。其客觀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婦女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進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強奸罪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利用婦女醉酒、重病、精神疾病、麻醉等狀態,趁被害婦女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與其發生性關系。本案中,小黃和小劉趁小麗醉酒,處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狀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涉嫌強奸罪。
小黃和小劉分別涉嫌強奸罪,不具有輪奸情節
強奸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ㄒ唬娂閶D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ǘ娂閶D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ㄈ┰诠矆鏊敱姀娂閶D女的;
?。ㄋ模┒艘陨陷喖榈?;
?。ㄎ澹┲率贡缓θ酥貍?、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輪奸是強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情節,強奸罪的基礎刑為三至十年,如果具有輪奸情節,法定刑陡然升高,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梢?,準確認定強奸罪中的輪奸情節,對于嫌疑人來說,一個是天堂,一個是地獄。
輪奸是強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要構成共同犯罪,就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有意識地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要有共同的行為,即行為共同說。本案中,據查明的事實,小黃和小麗發生性關系后,由于酒精的作用,很快便睡了過去。小黃的姐夫去找小黃時,發現眼前的情境,又與小麗發生了性關系。兩在雖然在客觀上來看,具有輪奸客觀行為,但兩人并不具有共同強奸小麗的故意,因此,兩人不構成強奸罪的共同犯罪,應分別按強奸罪處理。結語:認定犯罪要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進行,充分發揮構成要件的主觀規制機能,即構成要件的內容制約著行為人主觀有內容。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只要基于一定的意思聯絡,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即構成共同犯罪,至于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在所不問,共同犯罪只解決犯罪結果的歸屬問題,至此,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任務,剩下的按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分別認定,因此,共同犯罪各參與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一樣。輪奸是強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應嚴格按照共同犯罪的認定原理進行認定,既不放縱犯罪,也要保障嫌疑人的人權.
【案例二】 2019年5月1日,是王某夫妻新婚大喜之日,親屬朋友紛紛前來道喜,整整擺了二十多桌。新娘的伴娘孫某忙前跑后,忙碌的一天終于結束。晚上,新郎新娘的朋友同事來鬧洞房,花樣翻新的折騰著新娘新郎,就連伴娘也未能幸免,一幫人開始鬧起了伴娘和伴郎,其中有幾個人次趁機對伴娘伸出咸豬手,伴娘多次警告無果,終起沖突,大打出手,其中一名正在摸伴娘敏感部位的劉某,被伴郎用拳頭擊中面部,致鼻梁斷裂,構成輕傷。
這是發生在沿海某城市的一起真實案件,筆者稍作改編,刪去了部分不便描述的情節,但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實。本是新郎新娘大喜之日,卻因個別人的不良行為導致沖突,洞房變成了戰場,并導致人員受傷,這不能不說是一場悲劇。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以暴、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制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意志,用性關系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本罪的手段行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其行為強度與強奸罪、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強度相同,都要求達到壓制婦女反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進而對婦女實施 猥褻行為。
鬧洞房是一些地區流傳統的風俗習慣,鬧得越厲害,說明新人的的人緣越好。而作為新人伴娘的都是未結婚的女孩,顯然難以忍受過份的折騰,極易使其產生性羞恥感,侵犯其性的自己決定權。本案中,鑒于鬧洞房是當地的習俗,參與鬧洞的人雖有不良動機,但難以認定其強制猥褻的故意,因此,從責任角度來說,難以達到犯罪的程度;鬧洞房者手段難以達到強制猥褻手段行為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本案中,劉某也只是趁機賺便宜。
因此,本案中,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劉某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不能說這樣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其趁機模女性敏感部位的行為為猥褻行為,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仍具有違法性,任何人都可以制止其行為,對其實施一般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已或他人合法權益而制止不當侵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分為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面對正在進行的具有緊迫的違法行為,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針對的行為不以犯罪行為為限,即使一般違法行為,只要具行防衛條件,仍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為此:
張明楷教授指出:作為防衛對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是我國刑法理論長期以來的通說 。
本案中,伴郎面對劉某正在實施的猥褻行為,完全可以對其實施一般防衛。一般防衛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認為造成行為人輕傷及以下結果,肯定為正當防衛,不存在過當的問題,當然根據客觀情況下,即使造成行為人更重的結果不必然是防衛過當。
本案中,伴郎致劉某輕傷的行為,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更不承擔民事責任。
結語:本案中,本是新郎新娘結婚的大喜之日,卻因為鬧洞房這樣一些民間不良陋習,加之劉某的不良舉動,將洞房變成了戰場,實為悲劇。本案中,劉某的行為為一般違法行為,伴娘打傷劉某的行為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更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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