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并沒有保釋這個說法,《刑事訴訟法》中是以取保候審來代替人們口中的“保釋”,需要注意的是,保釋僅僅是人們在日常中習慣性的說法。而現實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想獲得保釋批準的,則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那到底保釋需要什么條件?上海青浦區刑事律師整理了相關內容,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取保候審概念簡述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相關工作條件進行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保釋和監視居住是公安局的事。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對于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網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提出要求保證人或者企業繳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c本案無牽連;
?。ǘ┯心芰β男斜WC義務;
?。ㄈ┫碛姓螜嗬?,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ㄋ模┯泄潭ǖ淖√幒褪杖?。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其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視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 繳納新的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的,應當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在取保候審完畢后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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