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廣慶二審期間要求追加賠償的請求是否成立。本案中,楊廣慶作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并未提出上訴,其在二審期間提供的票據均發生在一審宣判之后,且上訴人趙某不同意就此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其應當另行提起訴訟。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綜上,原審法院根據原審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認定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并宣告無罪的判決及民事賠償數額的認定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二審裁判結果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判人員審判長劉勇代理審判員何大勇代理審判員王耀順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書記員書記員韓肖肖當事人信息抗訴機關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原審被告人雷某(別名童某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連城縣。辯護人傅金沉,福建楓樺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羅建生,福建楓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雷某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連刑初字第152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雷某無罪。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旭濤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雷某及其辯護人傅金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虛增、虛列員工工資部分2008年11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雷某在擔任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期間,以虛列、虛增員工工資的方式取得了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1073480元。
其中,虛列了以下人員工資:沈某某、沈某某、羅某某;虛增了以下人員工資:廖某某、劉某某、鄧某某、黃某某、林某某、謝某某、童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黃某某、林某某、羅某某。
對所取得的資金,被告人雷某用于為公司墊付部分購房戶的按揭貸款,支付項目的拆遷費用和支付公司的其他正常業務費用。童某某證詞證實:
?。?)童某某有讓雷某從公司支付錢款給鐘勇及沈某某的哥哥沈某某、童某某幫他們支付購房按揭款,這些錢款作為利息給他們;
?。?)連城恒益顧問及顧問費的發放其所知道的就是本人、童某某、李某某還有云南及塘前幾位老總,其他的我不知道。沒聽說連城恒益對聘請顧問有具體的規定和標準。不明確聘請顧問的事由誰或者哪些人確定。其知道雷某每月有給李某某、葉某某、葉某某、童某某、沈某某、鐘勇、童某某等人發錢,但其不知道是以工資來出帳的。
?。?)李某某2008年11月以后在連城恒益公司領取工資實際上是用于支付公司征地拆遷的費用,支付給童某某每個月9000元是用于其他費用。
童某某證詞,證實其有幫忙連城恒益做一些事,幫忙處理一些咨詢方面的事和資金方面的事,沒有具體的報酬,但有資金在連城恒益公司,由童某某處理,童某某有叫其幫忙買房子,有通過發工資或其他方式發錢。
童某某證詞,證實2008年下半年開始,其每月有1萬元的工資,2009年上半年以其名字買了一套別墅,首付款是童某某幫其付的,第一期按揭款到2009年年底時童某某幫其付的,后來是其自己付按揭款。大概從2008年年底開始其從連城恒益每個月領10000元工資,其協助公司搞拆遷。
李某某證詞,證實其2005年至2007年在連城恒益房地產公司工作,做出納,沈某某接管后就離開了。童某某給其講過,公司要籌錢時叫其去幫忙,會發一點工資給其,具體有無發、發多少其不懂。證人沈某某證詞,證實其有在連城恒益買房子,2008年8、9月份,有支付30多萬元的首付款,每月按揭交3810余元,其每月工資6000元。沈某某證詞,證實其沒領取過連城恒益的錢。
葉某某證詞,證實其沒有到連城恒益上班,也沒有領到連城恒益的工資。葉某某證詞,證實其沒有在連城恒益任職,沒有領過連城恒益工資或其他經費。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李某某證詞,證實其在2004或是2005年在連城恒益做了一年半左右,后來離開了,離開最后一個月2700元。2009年1月份在連城恒益公司做兼職顧問,工資冊上簽字是1800元,打在卡上1200元,6個月以后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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