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于2009年7月至10月間支付給連城西康示范小區項目購房戶的返還裝修款140萬元。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會計資料憑證復印件》,證實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6月13日支付給福建省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款項情況。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福建省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與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務關系情況說明》(9P13),證實連城恒益為甲方、福建億方公司為乙方;往來賬上的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陳治鋒、龍巖順通貿易有限公司、龍巖瑞榮通用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均有甲方委托人,業務關系為項目部材料款及工資;往來賬上林金兵為乙方派往項目部的項目經理,業務關系均代表乙方。
《福建省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與連城恒益業務往來明細賬》,證實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與連城恒益業務往來款情況?!哆M賬單》、《轉賬支票存根》,證明轉入江某某、王某某賬戶資金。李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09年12月1日李某某以個人名義打入王某某賬號17萬元及2009年12月1日打入王某某賬戶25萬元,是根據連城恒益房地產公司打入公司的工程款。
根據雷某的委托,以個人名義幫公司把這兩筆錢打還到王某某賬戶上。另外2009年6月19日打給往來個人賬戶人民幣10萬元也是相同情況。當時這筆款在提供資料上遺落。累計通過公司賬戶打入王某某該個人賬戶950萬元。
陳某某提供的《西康住宅示范小區1#-7#樓工程進度款支付清單》,證明陳某某所列工程進度款支付清單的款項,可以證明不包括被告人雷某所審批的上述工程款為虛增工程款。
陳某某提供的《西康住宅示范小區1#-7#樓建筑工程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書》招標書,證明福建省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第一項目部(沈某某)與陳某某簽訂合同,委托陳某某組建承包項目經理部負責組織施工,由億方公司按照進度支付從業主處支付來的工程進度款。
李某某提供的《其他應收款明細賬—億方公司》、《記賬憑證》、《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證明2008-2010年預借工程款給億方公司的款項與上述書證一致。經結算后預結工程款剩余為679701、84元,12月14日之前工程款中包含雷某虛增的工程款為950萬元。
億方公司與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合同,證實雙方存在建筑施工合同關系。10、連城縣地方稅務局提供的建安發票開具材料,證明由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即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證明款項金額,請稅務局開發票結算。
施工合同,證明增加工程量由恒益公司確認可確認,增加的工程量是甲方指定供應商,億方公司必須按甲方供應材料款,開具發票,否則恒益公司可以不結算。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會計資料憑證復印件》,證實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9年8月13日至2009年12月28日支付給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款項情況。
張某某提供的《西康示范小區第一期小區主干道25幢住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合同書》,證實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乙方)承包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該工程,工程款支付方法。
張某某提供的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相關資質證明及《西康示范小區主干道西側44幢三層住宅建筑工程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書》、《建筑施工合同書》,證明張某某所在林業工程公司與恒益公司系項目承包合同關系,林業公司連城西康示范小區工程項目經理部委托張某某組建承包項目經理部負責組織施工,甲方按乙方工程進度在乙方提交材料發票和人工工資單后支付工程進度款。
連城恒益在該工程總造價(即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的1%向林業公司上交基礎費的基礎上,另外補償給林業公司工程總造價的0、5%管理費。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強調,在工程竣工驗收后超出雙方簽訂的合同的價款外其他款項的正式稅務建筑安裝發票由林業公司開具,若不開具,恒益公司有權暫停支付相當于開具發票金額的該工程結算款,此部分開具發票所需費用由連城恒益承擔,恒益應提交給林業公司相應金額的票據及支付該部分價款1%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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