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證詞,證實其在連城恒益公司做兼職材料會計,從2006年開始至今,開始月工資800元,一年后提到1000元。謝某某證詞,證實謝克輝沒有在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班,謝克輝在桃花源買了一套別墅,房子首付款是23萬元左右,房子首付款、按揭款是童某某去辦理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羅某某證詞,證實其不知道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有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工資由法人代表直接發給公司員工。目前是由被告人雷某發放工資,工資冊上從來都是不要領款人簽名的。其在連城恒益的工資每月實領8800元,其沒有與被告人雷某一起確定過聘請顧問的具體人員。
李某某證詞,證實08年底至2010年6、7月份,工資金額款由其或出納打款給被告人雷某,由被告人雷某發放。員工名單、工資額在雷某發放期間由雷某確定,被告人雷某任職期間延續使用沈某某發放期間的工資單,期間有做修改,工資總額有變化。
被告人雷某供述,證實被告人雷某接手管理工資后就發現在沈某某手上發工資時就有3、4萬元的節余,其就給童某某、李某某、童某某、沈某某、羅某某、童某某打款給他們發工資。后雷某以葉某某、葉某某名義購買別墅。
童某某叫被告人雷某將謝克輝、鐘勇、沈某某、沈某某名義買別墅的每月按揭款從公司支付,被告人雷某重新制作了工資報銷冊,增加工資總額,以支付顧問工資的形式支付按揭款,支付給沈某某的工資也是為了支付沈某某別墅按揭款的。
公司員工工資根據工資報銷冊上的工資總額打款給雷某,由被告人雷某發放,公司股東沒有過問公司員工工資的事情。其實際發放工資的人員及每人的數額跟財務工資冊上的還是有出入的。其之前所供稱的顧問部是在案發后所想出來的,童某某、沈某某、童某某、童某某、童某某等人是列在工資財務冊中人員,沈某某、沈某某、鐘勇、謝克輝是童某某叫其支付工資。
2011年11月16日連城恒益房地產公司股東會議紀要,證實雷某以他人名字取出的所有工資款,除實際用于支付員工工資外,剩余資金均是用于為公司墊付部分購房戶的房屋按揭貸款、支付項目的拆遷費用和支付公司的其他正常業務費用。
虛增工程款部分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雷某在擔任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期間,通過虛增工程款獲取資金共計人民幣1836萬元。被告人雷某將該款中的405萬元以張某某名義歸還通過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連城西康示范小區工程項目經理部套取的資金和在2009年7月至10月間支付給連城西康示范小區項目購房戶的返還裝修款140萬元,合計人民幣545萬元外,其余用于歸還童某某為公司融資的欠款和支付公司的其他正常業務費用。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間,被告人雷某分9次以上述方式通過福建省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第一項目部,套取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1040萬元,其中950萬元轉入實際由雷某控制使用、持卡人為王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賬戶(卡號為62220214100005329),90萬元轉入實際由雷某使用,持卡人為江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賬戶(卡號為62220214100020145)。
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間,被告人雷某分5次以上述方式通過上杭縣宏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城西康小區項目部,套取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250萬元,該250萬元均轉入實際由雷某控制使用,持卡人為王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賬戶(卡號為6222021410000032763)。
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間,被告人雷某分6次以上述方式通過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連城西康示范小區工程項目經理部,套取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401萬元,其中305萬元轉入實際由雷某控制使用,持卡人為王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卡號為6227001882890061),49萬元轉入實際由雷某使用,持卡人為楊義田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賬戶(卡號為6227001882890164)。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47萬元轉入實際由雷某使用,持卡人為張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賬號為1882749980110063590)。被告人雷某分別于2010年1月15日、2月1日、2月3日以張某某名義存回資金30萬元、295萬元、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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