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法報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F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10月3日15時許,在青州市王府街道辦事處五里社區服務中心辦公室內,時任王府街道辦事處五里村書記的被告人趙某與該村主任楊廣慶因人事安排問題發生爭執,繼而發生廝打。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案發當日,楊廣慶受傷后入住濰坊市益都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初診意見為:上唇裂傷;牙齒外傷性松動;頜面部擦傷、胸部挫傷;右眼鈍挫傷。同日經DR(145464號)診斷,意見為“胸部未見明顯外傷征象,必要時進一步檢查?!?
同年10月8日被害人楊廣慶病歷記載經CT(影像報告單C242949號)診斷“符合右側第9前肋骨折”,2011年10月10日被害人出院。2011年10月21日青州市公安局出具了青公(2011)傷鑒字第125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認定楊廣慶之損傷構成輕傷。
鑒定依據為住院病歷、10月8日CT(C242949號)影像報告單和10月19日CT(C243950號)影像報告單、《青州市公安局法醫會診邀請書》載明的專家會診意見等。其中10月19日CT影像報告單載明,影像表現為“右側第3、4前肋雛皺,8、9前肋見部分骨痂形成?!庇跋裨\斷為“右側第3、4前肋雛皺,8、9前肋骨骨折復查?!?
2011年10月21日法醫會診邀請書載明的專家意見為“右側第三、四、八、九肋骨不全骨折,符合最近外傷所致,必要時1月后復查?!苯洷本┓ㄔ此痉茖W證據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145464號胸部X線片缺乏對比條件,本次鑒定無法與送檢的胸部CT片進行同一人對比;送檢的2011-10-08日胸部CT片和2011-10-19日胸部CT片符合同一人胸部CT片的影像學特征。
另認定,楊廣慶傷后住院7天,花用醫療費1830、21元。經淄博沂源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楊廣慶的傷情屬四處十級傷殘;誤工休治時間自受傷之日起90日;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及出院后一人護理20日;營養費根據實際情況,參照醫囑處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因本次受傷遭受的物質損失共計7116、09元醫療費1830、21元、護理費1199、88元(44、44元/天2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1元(3元/天7天)、營養費140元(20元/天7天)、鑒定、檢查費3380元、復印費45元、交通費500元。
訴訟過程中,被告人趙某繳納賠償款3000元,余款4116、09元尚未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楊廣慶的陳述,證人郇長功、郄秀才及張照禮等人的證言,青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及淄博沂源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戶籍信息、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破案經過、出警證明、醫療費單據、鑒定費單據、復印費單據、住院病歷及村委證明等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能夠證實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楊廣慶因工作中的人事安排發生廝打,致被害人楊廣慶受傷住院治療的事實。本案的關鍵問題是被害人楊廣慶的傷情是否構成輕傷。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首先,涉案三張影像片診斷結論不相吻合,10月3日X光片顯示未見明顯骨折,10月8日CT診斷右側第九肋骨骨折,10月19日CT診斷右側第3、4前肋雛皺、8、9前肋骨骨折復查。三個診斷報告出現三次不同的結果,青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傷情鑒定,主要依據是2011年10月19日(C243950號)CT片,該CT片系被害人向鑒定機構提供,是否確系本人所作CT存在合理懷疑,為排除該合理懷疑,原審法院決定對被害人傷情做重新鑒定,但被害人明確表示不予配合。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雖然確認2011年10月8日與10月19日胸部CT片符合同一人胸部CT片的影像學特征,但10月3日X光片因缺乏對比條件,無法與送檢的胸部CT片進行同一人對比,因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無法確定上述兩CT片系楊廣慶本人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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