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機制的建立,大大節省了政府監管部門的成本投入,將原來的“外部監管”轉變為對企業自我監管的激勵和獎勵,從而使企業激發出自我監管、自我報告、自我整改的活力。青浦刑事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無論是行政監管部門,還是刑事執法部門,對于建立合規計劃的違法企業,可以采取放棄起訴、從寬處罰甚至免除法律責任等方式加以獎勵。尤其是對于建立合規計劃的企業,還通過達成行政和解協議或者暫緩起訴協議等方式,督促并監督其改進合規計劃,甚至重建合規管理體系。
在合規計劃的改進或重建方面,監管部門和執法機關起到了督促者、監督者和考察者的作用,以較少的人力物力投入,取得了企業重建合規計劃的顯著效果。相對于原有的“外部監管”方式而言,這種以合規換取寬大處罰的激勵機制,更有利于激發企業建立和改進合規計劃的動力,推動加強對員工、子公司、客戶、第三方商業伙伴、被并購企業的有效管理,預防企業內部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可以說,相對于傳統的“嚴刑峻罰”監管方式,合規監管方式的引入,大大提高了行政監管和刑事執法的效率,激發了企業自身進行自我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地實現了違法犯罪的預防效果。
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從過去被動應對違法犯罪事件,轉向積極主動地推動企業治理方式的改變,違法犯罪行為的主動調查和披露,制度漏洞的主動修補,以及內部控制體系的自我完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放棄部分處罰權為代價,換來了對企業的有效監管和有效治理。這或許是企業合規制度給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帶來的最大收益。
關于企業遵從性的價值,有一種“水波理論”。根據這一理論,起訴一個企業等于判處死刑; 懲罰一個企業,最終的罪魁禍首將是該公司的投資者、雇員、退休人員、客戶和其他無辜的第三方。
因此,企業合規的邏輯應該是,盡可能放棄對涉案公司的處罰,而是嚴懲直接責任人。與此同時,在已建立推遲起訴協議制度的國家,檢察機關除了審查案件證據以確定案件事實外,在審查對企業的起訴時,還進行社會公共利益審查,以確定對所涉企業的起訴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無論是企業自發建立合規管理制度,還是企業被迫在政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合規改革,完善合規管理制度,在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和政府有效監督效果的同時,也有利于客觀上有效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依從模式進行簡要的價值分析。
首先,日常合規管理體系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合規風險,對企業經營的合法性實施監控,并對發現和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制度隱患做出及時有效的處置。
這種公司治理方式可以保護企業不受內部違法違規行為的困擾,避免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國家組織制裁,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在社會聲譽、商業機會、競爭優勢、資格準入等方面的損失。這種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轉,對企業具有“保護傘”和“護身符”的作用。
當然,合規體系在防止企業遭受損失的同時,也在客觀上保護了一系列關聯人員的利益。例如,良好的合規管理體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投資者、股東、董事的利益,避免他們的利益因為企業聲譽損失、商業機會的減少、競爭優勢的喪失而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失。
從表面上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會限制員工、客戶、子公司、第三方商業伙伴、被并購企業的自由選擇,甚至會使他們承擔更多的責任和更大的風險。但從實質上看,合規管理大大降低了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概率,使他們受到嚴格的自我約束。
無論是員工、股東、投資者、客戶還是合作伙伴,都希望與一個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企業發生社會關系,這樣的企業可以避免各種風險,獲得長久的發展,這符合利益相關各方的長遠利益。
相反,青浦刑事律師發現,那種急功近利的經營方式,違法違規的企業行為,固然可以帶來短時間的經濟收益和交易機會,使得利益相關方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企業違法行為一旦受到查處,就將遭受程度不同的經濟損失、資格剝奪和信譽損失,最終得不償失,損害的還是作為善意第三方的利益相關各方。